与绝对特权抗辩的不同之处在于,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具有主观恶意,被告就不能再作相对特权的抗辩,但他仍然可以主张绝对特权的抗辩。判断被告是否具有恶意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如果被告并不真心相信其所发表的言论,法院就会认为被告具有恶意,因此不能作相对特权的抗辩[23]。在一个案例中[24],原告和被告通过朋友甲的介绍成为了生意伙伴,但双方的关系随后由于多种原因而变坏。被告写信给甲,在信中指责原告是个没有商业道德的生意人。原告因此对被告提起诽谤之诉。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相对特权的抗辩。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被告给朋友甲写信指责原告的行为本身是不必要的,而且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写信时充满了愤怒,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主观恶意,不能主张相对特权的抗辩。
四、诽谤之诉的救济措施
在英国侵权法上的诽谤之诉中,法官通常会给予原告三种救济措施:命令被告对其行为给予适当的纠正;命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裁定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在第三种救济措施中,如果法官认为,被告在发表诽谤性言论之前就已经预计到,其通过发表该诽谤性言论所获得的收入多于日后可能被判处的损害赔偿金,那么法官可以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裁定,以此起到惩罚被告和警示他人的作用[25]。另外,如果在诽谤性言论发表之前,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言论具备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那么,原告可以申请法院作出禁令,禁止被告发表该诽谤性言论。
五、评价与启示
综上所述,英国侵权法上的诽谤之诉包括文字诽谤和口头诽谤两种形式。诽谤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即被告的言论具有诽谤性、针对性和公开性。作为保护被告言论自由的平衡机制,被告一般可以主张四点抗辩理由,即被告的言论是真实的、被告的言论是合理的评论、被告享有绝对的特权和被告享有相对的特权。而英国法官通常会给予胜诉的原告三种救济措施,即命令被告对其行为给予适当的纠正;命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裁定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
总之,英国侵权法上的诽谤之诉的目标是在保护个人名誉和保护言论自由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这种平衡点总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而得到调整,新的机制也被不断地创造出来以适应社会的变化从而实现这种平衡。在我们国家的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诸多的有关诽谤的纠纷,这也是我国侵权行为法起草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环。因此,参考和借鉴西方侵权法,包括英国侵权法上相关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相关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