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诽谤之诉的抗辩理由
(一)被告的言论是真实的
如果被告能证明其言论是真实的,则其可成功地抗辩原告关于诽谤的指控。在这一抗辩的过程中,证明言论真实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而不是由原告来证明被告的言论不是真实的。而且,被告必须根据所有相关的事实,实质性地证明其言论的真实性。即使对于其言论中包含的暗示性含义,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真实性,那么其抗辩也不能成功。因此,被告是否能够成功地完成其抗辩取决于对事实的解释。此外,被告还要详细地说明其言论的真实含义到底是什么[13],从而留待法官作出最后的判断。例如,在一个案例中[14],被告称原告是一个“中伤他人的记者”,原告因此而对被告提起诽谤之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为其辩护说,其言论是真实的,并且举出证据证明,原告曾经因诽谤而遭到起诉并被判决败诉。但是在该案中,法官认为,从被告公开言论时所处的事实背景看,被告发表其言论的本意是称,原告“经常性”地诽谤他人,因此,即使被告能证明原告过去曾在诽谤之诉中败诉,也不能证明原告诽谤他人是“经常性”的。所以,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被告的言论是合理的评论
首先,被告要证明其评论涉及的是有关公共利益的事项。在1969年发生的一个案例中[15],法官在判决中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评论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社会公众对于评论中所涉及的事项享有法律上的利益,例如对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评论。第二种情况是,评论中所涉及的事项受到公众的质疑或是公众的广泛关注,例如对知名艺人、体育事件的评论等。
其次,被告必须证明其评论具有事实上的根据,而不能是凭空捏造的,而且,这种事实必须是在被告作出评论前就已存在的,而不是在被告作出评论后才发生的。当然,这并不要求被告证明其评论是真实的,否则,就与第一项抗辩的构成要件毫无区别了。在此抗辩下,被告只需证明其言论中的评论部分可以找到相关的事实根据,法官就会支持被告的主张。例如,如果被告说“甲是小偷,因此不适合担任银行经理一职”,那么,被告要想作“合理评论”的抗辩,就需要证明“甲是小偷”这一事实,并且在此基础上再提供相关事实证明,对甲作出的“不适合担任银行经理”这一评论是合理的。
最后,被告还要证明其评论不是恶意的。很明显,如果被告的评论带有明显恶意的话,就不可能是合理的评论[16]。在存在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其中一个被告的恶意评论是否对其他被告主张“合理评论”的抗辩造成影响呢?例如,一份报纸公开了某封信件,结果报纸的出版人和该信件的作者都被提起诽谤之诉,如果法院基于该信件作者的恶意没有支持其“合理评论”的抗辩,那么,当报纸的出版人主张“合理评论”的抗辩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对于这一问题,英国法院至今尚未作出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