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一个胎儿的出生,是他或她幸运地逃脱了夫妻之间的生育权冲突的结果。
(二)妻子的生育权与丈夫的不生育权的矛盾
在著名的美国判例Davisv.Davis一案中,夫妻两人有冷冻了的人工受精卵7枚。丈夫向妻子提出离婚后,发生了7枚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妻子玛丽认为,自己是这些胚胎的母亲,他们(她们)是她自己的一部分,希望得到他们(她们)以便在适当的时间将其植入体内。丈夫路易斯则认为,自己拥有每个这些胚胎的一半。为了不让孩子在破碎的家庭中长大,他不希望玛丽将来生下他们共同的孩子,因而拒绝成为父亲,其行为类似于女性拒绝成为母亲而实施流产。双方遂发生诉讼。初审法院首先发布禁令防止玛丽将这些胚胎植入体内。在审理中,为玛丽实施手术的金医生认为摧毁这7枚准胚胎是浪费,主张把他们捐给其他不孕的夫妻。但路易斯认为这样做与遗弃子女无异,拒绝接受其建议。1990年,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准胚胎判给玛丽和路易斯共同管理,承认路易斯有拒绝成为父亲的权利。[23]这样,由于夫妻之间生育权的冲突,这些冷冻胚胎失去了被植入并出生的机会。以上是为以人工生殖为背景的案例,另外有一个以自然生殖为背景的案例。密西根州男子麦特与女友罗拉谈恋爱时商定不怀孕生子,后罗拉违约生子,遭到分手和控告。麦特声称自己有权不当爹。[24]
麦特当时25岁,是一名计算机工程师,当时想享受单身生活,无意与任何人共组家庭,因此,当他两年前和女友罗拉谈恋爱时,就与其达成协议,说好不怀孕生小孩。然而交往数月后,女友却怀上了他的孩子,并生下一名女婴。突如其来的女儿让麦特倍觉困扰。据麦特称,他目前每个月得付560美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这让他颇为不平。他说:“女友当初完全可以堕胎或保留孩子,甚至让别人领养。
但是依据法律,我必须成为孩子的爸爸,我认为这是很不对的。”[25]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处准妻子的生育权高于准丈夫的不生育权,故不仅不判准妻子赔偿准丈夫的损害,而且判处后者承担所生女婴的扶养费。
三、国家的生育控制权与父母的生育权和子女性别选择权的冲突
国家的生育控制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出生婴儿数量的控制权;其二,性别比平衡控制权,前种权力与父母的生育权冲突;后种权力与父母对子女的性别选择权冲突。
先说国家对出生婴儿数量的控制权与夫妻的生育权的冲突。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国策,原则上只允许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这体现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已婚夫妇在怀孕前要取得生育指标,按计划怀孕。无指标怀孕的,要流掉胎儿后申请指标怀孕。按计划怀孕的,才能取得准生证。所以,取得生育指标凭准生证出生的胎儿,完全是平衡国家的生育控制权与夫妻的生育权的产儿。
次说国家的性别比平衡控制权与父母对子女的性别选择权的关系。性别平衡为维持一个社会的人口安全所必要。如果男女中的某一性的总数大大超过另一性的总数,就会造成过量的“剩男”或“剩女”,他们或她们的结婚生育权就从物理上保障不了,会成为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力量,也妨碍本民族的正常人口再生产。正常的性别比是103—107,也就是100名女婴对103—107名男婴。但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在只能生一个孩子的条件下,国人普遍愿意生男孩,甚至通过人工干预手段进行性别选择,引起了严峻的性别比失衡的问题。在历次人口普查中显示的性别比分别为:1982年,106.3;[26]1990年,114.14;2000年,116.86;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相应数据为118.58,个别省的数据超过130,呈逐年上升趋势。就湖南省而言,2000年的性别比为126.16。预计到2020年,全省婚龄男性要比婚龄女性多170万—180万。[27]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父母有无对子女的性别选择权问题。笔者认为这个权利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例如,如果父母一方的某种遗传病具有性别选择性传袭的特征,传男不传女或传女不传男,妻子怀孕后,如果通过检测发现所怀的胎儿属于将遗传家族病症的性别,夫妻应有权终止对此等性别的胎儿的妊娠,等待怀上另一性别的胎儿的机会。所以,父母对胎儿的性别选择权的存在范围仅仅在避免遗传病传袭方面。如果在其他方面进行这种选择,就与国家的性别比平衡权冲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