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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与权利

出生与权利



——权力冲突

徐国栋


【摘要】出生是一个具有丰富法律意义的事件,它是解决胎儿的生命权与母亲的私生活权的冲突、配偶一方的生育权与他方的不生育权的冲突、国家的生育控制权与父母的生育权和子女性别选择权的冲突的结果。我国关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规定导致了对胎儿生命权的漠视,建议把胎儿作为人权的主体。中国一些省的地方立法中把离婚当作堕胎的合法理由的规定有伤人权。
【关键词】胎儿生命权;生育权;性别选择;人权;私生活权
【全文】
  

  在生物学看来,出生是胎儿脱离母体获得独立存在的过程。胎儿娩出母体,谓之“出”,“出”之后能呼吸,体现为啼哭,谓之“生”。这一过程的主体从一个变为两个的法律意义已得到充分阐述。[1]未得到充分阐述的是出生的生物学事实与权利——权力冲突的关联。在法律眼中,出生是一系列权利——权力冲突的过程,出生是胎儿的生命权在这一系列权利——权力冲突中胜出的结果。胎儿要战胜如此多的冲突的权利——权力获得出生的机会,证明出生对于他或她是“惊险的一跃”。因此,出生不是一个“自然”,而是一个严格处于法律干预下的“人文”。


  

  以下力图完全说明出生过程涉及的种种权利——权力冲突。由于本文涉及的一些问题尚不见于我国,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将援引许多外国案例说明之。


  

  一、胎儿的生命权与母亲的私生活权的冲突


  

  (一)胎儿的生命权和母亲的私生活权释义


  

  胎儿有生命权?《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权利能力是权利的基础,胎儿尚未出生,所以无权利能力,没有权利能力,自然无生命权。但这样的推理与我国《继承法》不符,该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此条承认了胎儿的以活着出生为条件的继承权,暴露出《民法通则》第9条权利能力起点设置的不当。由此出发,我国理论界有一个承认胎儿的生命权的趋势。[2]非独此也,在国外,例如意大利,有学者呼吁“从权利能力到人”,即抛弃权利能力制度,建立人的制度,参照《阿根廷民法典》的规定,把胎儿叫做“有待出生的人”,与“具体存在的人”对立。[3]所以,我们不该为谈论胎儿的生命权而惊异。


  

  在国外多数国家,由于没有计划生育的国策及其强力推行,承认胎儿生命权的空间更大。这点将从后文的有关论述看出。


  

  尽管天主教伦理把生命看作从受孕开始,相反的学说却是把怀孕看作一个把有机体转化为生命体的持续9个月的过程,按照后说,生命并非始自受孕,而是始自受孕后的一定时间。“一定时间”如何确定,既有妊娠学方面的考虑,也有自由论方面的考虑:把生命的开始时间定得越晚,无论是母亲还是科学家,都享有更多的处置胎儿的自由。基于前种考虑,Warnock报告把生命发展过程中物与人的界限定在受孕后的第14天,这是准胚胎形成神经冠的时间。在此之前,准胚胎没有痛感,毁灭它们在道义上并不那么可怕。[4]基于后种考虑,下文将谈及的Roev.Wade一案把这一界限定在受孕后的第六个月届满,这样的安排允许母亲把6个月前的胎儿视为没有生命权的物,以保障她们的私生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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