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请注册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时,须基于善意的使用意图,并提交使用的声明。《兰哈姆法》第1条第(b)款规定:“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上使用一商标的人,在表明其诚意的情况下,可依本法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其商标:(1)向专利商标局提交――(A)一份申请书,按照局长规定的格式,经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官员签署作证,写明申请人的住址和公民身份、申请人拟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真诚意图、申请人真诚意图使用该商标的有关商品和使用方式,并包括作证人的声明,证明确信其本人或其所代表的公司或机构有权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并且据其所知和相信,无他人有权在商业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致该他人在所述有关商品上的使用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的情况;然而,除按照第44条提交的申请外,在申请人满足本条下述(d)款的规定前,商标不会予以注册。”
其次,经过审查、公告和异议等程序后,专利商标局颁发“准许通知书”(a notice of allowance),而非注册证书,申请人须于特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已被实际使用,才可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兰哈姆法》第1条第(d)款规定:“(1)在依照本法第13条(b)(2)款规定对本条(b)款规定的申请人发出关于其商标的准许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该申请人应向专利商标局提交局长所要求的一定份数的该正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的样品或精确复制品以及应交的费用,同时提交一份经证实的关于该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声明,说明申请人第一次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该准许通知书中所制定的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以及在所述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方式方法。该使用声明须经审查接受后,该商标才得以在专利商标局注册,按照该使用声明中所列该商标有权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发予注册证,并在专利商标局的官方公报中发布注册公告。”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6个月的期限可能太短,《兰哈姆法》还规定了延期程序,申请人最多可以在获得“准许通知书”后36个月时间内向专利商标局提出真实使用的声明。如果申请人没有按规定期限提交经证实的使用声明,该申请将以放弃告终,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声明不被认可,则驳回申请。
最后,在实际使用之前,申请中的商标不得移转。《兰哈姆法》第10条规定:“一件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连同使用该标志的商业信誉,或连同与使用该标志有关的并由该标志所象征的商业信誉部分一并转让。然而,按照第1条(b)款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按第1条(d)款规定提交的经证实的使用声明之前不得转让,除非转让给该商标所属申请人商号的继承人,或该商号一部分的继承人,如果该商标所属商号仍在营业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