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圈地行为者,就是利用我国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都不需要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条件,以非常便宜的注册成本,大量储备注册商标,并将储存的注册商标作为“敲诈”或阻碍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工具。这种行为一方面危及到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商标的实际使用是让商标成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工具的唯一方法,[17]商标在注册后不使用就不可能让消费者将该商标标识与该商标注册人相联系,而商标注册人禁止其他诚实经营者对该标识的使用,使得该经营者丧失了利用该标识推销自己产品的工具,消费者也不能再利用该商标来选购商品,只好重新比较各类商品以确定购买对象,增加了消费者搜索成本,从而危及到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这种不被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是一具仅具有商标躯壳的僵尸,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种商标纠纷时,应当抓住问题要害,去伪存真,杀伐决断,直接宣判这种商标的死刑,这样既节约行政资源,又节约司法资源;既提高了效率,又有效地保护了无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何乐而不为?!社会实践需要人民法院运用民事立法的体系化机制,综合人类各方面智慧成果,调动全部法律体系的功能,统驾司法活动,以便使法律能动地服务于社会生活。[18]
可惜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保护商标权时,只考虑是否获得注册而不关心是否被实际使用。李琛博士将这种保护根本不具有信誉的注册商标称为“符号崇拜”,指出我国的商标保护已蜕变为“符号保护”。[19]我国这种商标权保护模式无形中暗示那些商标圈地者:“你们可放心大胆地多申请商标注册,即使注册后不使用我们也给予充分地保护,只要逮住一条大鱼,就足可享用一辈子”,这无异于变相地鼓励了商标圈地运动。反过来,如果被储存的商标由于未被使用而不能获得保护,或者获得很小的保护力度,圈占商标成为赔本生意,不法人士就不再对商标圈占趋之若骛,从而极大地提高注册商标的效用,缩短商标审查周期,节约了社会资源。
三、商标圈地运动的防范对策
商标圈地运动是商标注册制度下的一个恶性肿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各种措施以防止该现象。既然商标圈地运动的制度根源在于我国现行商标制度中对商标注册的偏好和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忽视,那么防范商标圈占行为就应当适当强调商标使用行为的意义。在这方面,美国《兰哈姆法》的规定值得借鉴。
美国在1988年修订《兰哈姆法》时,增加了“意图使用”之规定,实现了从使用取得模式向注册取得模式的转化。为了避免“意图使用”被滥用,防止仅仅因为声称将来有意使用就通过注册而圈占大量商标,它们对商标注册作了严格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