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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

  

  (三)链接行为


  

  超级链接除了可链接文本外,也可链接各种媒体,如声音、图像、动画等,通过它们,我们可享受丰富多彩的多媒体世界。对于超级链接,多采用的方式是在网页上列出一系列的地址,来将浏览者引入到地址所链接的页面,这里的页面可能是文本文档,也可能是多媒体文件。这使得人们可以在一个网页上找到并看到这些地址所链接的文本影音等资料。有的人说这并不构成侵权,有人曾比喻,超级链接的行为就如同有人打开自家房间的窗户,让来访者看到对面人家的风景,不论外面的景致看得多么真切,毕竟不是这房间的真实组成部分。[16]这种链接行为,在其所链接的网页为公开的没有任何侵权的情况下,是不构成侵害所链接的页面内容的著作权的。但是如果其链接的网页的内容为某一个网络作品,对其进行使用需要经过网络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时,其将这个网址链接在自己的网页上的行为则构成侵权。因为这与将所链接网页的内容直接编辑到自己的网页中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如上例,即使是打开自己家的窗户,让来访者看到对面人家的风景,但看到了别人家不愿为人知的事物时,也是对别人隐私的侵害。


  

  (四)网上作品浏览侵权


  

  在虚拟的网络生活中,网络下载和IE浏览是其基本内容,那么网络下载和IE浏览是否为复制行为呢?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呢?对此学术界存有争议。下载是将文件经网络文件服务器拷贝到网络中的任一台终端计算机中的行为。将作品下载到计算机中,即使将计算机与网络断开,人们仍能在计算机上浏览该下载作品,因此这应当属于作品的复制行为。IE浏览则是在计算机与互联网相连的情况下,将网络上的信息存储于缓存中浏览,当重新启动计算机后,该内容便从计算机中丢失。笔者认为,这仍然是一种复制行为,与下载行为相比,只不过是存在时间上的长短问题和保存的持续性问题。时间的长短,是指相对于下载行为而言,IE浏览只有在浏览的情况下数据才存在于计算机上,而重新启动计算机后便消失,具有短时性。但是当下一次开机使用IE浏览同样的内容时该作品又存在于计算机上,两次浏览具有间断性,相对于下载后的作品具有不连续性。但这并不影响其复制的定性。人们打开计算机浏览作品的一刻是最具有实际意义的一刻,只要这一刻作品存在于计算机上,实现了其价值。如果下载作品是复制的话,那么把作品下载下来,看过后又把它删除掉,这与IE浏览的性质没有分别。


  

  可见IE浏览仍是一种复制行为。有学者将网络浏览时暂时存储于计算机缓存中的临时复制行为归入合理使用的范围,认为在网络上浏览信息是当今上网用户的最主要目的之一,从生活常识、著作权保护以及权利人等多角度审视,网络中的浏览是不应当被惩罚的。[17]实际上有很多的浏览行为是用于商业用途,不可能成为合理使用。一般情况下,人们无论是自己欣赏研究还是用于商业用途在网络上浏览网上作品,感觉不到有人要求付费或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形,这是因为有很多网上作品在一进入网络时就已经由网络作品经营人预付了费用。所以在网上非经许可浏览作品的行为也是一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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