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抵押权优先说违背了立法为保护承包人利益而设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初衷,使《合同法》第286 条的规定形同虚设。其次,平均受偿说缺乏立法理论基础,且如何实现各方利益的真正平衡,也无法把握。在理论上,将农民工工资等同于银行债权是债权泛化主义的体现,农民工工资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属于人的生存权的内容。从法律政策上考虑,建筑工程款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应予以优先确保,这也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在实践中,在建设房屋上经常先后存在数个抵押权,其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如何平均分配,更是难题,因此平均分配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第三,依成立先后定其顺序说,笔者也不赞同。在理论上,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而抵押权是经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权利,依据法定权利优于约定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应予以优先保护。在实践中,发包人设定抵押权的时间并不固定,既可以是工程在建中,也可以是建成以后,且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优先权必须经登记才能产生,所以很难确定这种权利产生的时间。如果以发包人在工程完成后应当付款而不付款的时间计算,则多数抵押权早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样,若以权利发生的时间先后来判断哪种权利在先,则合同法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四、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商品房预购人期待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所谓期待权指的是“权利取得人依据法律能够确定地取得的某种物权(一般为所有权或类似所有权的权利如地上权)的权利”[13]。商品房预购人期待权是指开发商将经批准预售的在建商品房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预售给购房业主,业主享有合同上的债权,经预告登记,此种债权就成为一种所有权的期待权,具有物权性质。在房地产交易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售给业主,又在该建筑物上设定抵押权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在在建房屋上设定抵押贷款后又将该房预售的情况。如果开发商按时还清了贷款,就不会发生抵押人与预购人期待权之间的冲突,但如果开发商丧失了还债能力,矛盾就产生了。
对于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商品房预购人期待权之间的冲突,笔者通过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