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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三)商标权中的财产权。


  

  (四)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以及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这几个也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交易对象,当然在法律上商业秘密可能是一种状态,还没有进入到权利的形态下。因为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一般并不叫做商业秘密权,而仅仅是一种事实的状态,一旦对这个进行评估、交易的时候,可能也要面对跟有形财产不同的一个对象。


  

  三、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


  

  主体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资格问题。除了法律规定的能力外,在整个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就是看交易的人有没有交易权利。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范围在法律上非常广泛,在具体认定的时候,往往涉及到对交易行为的效率问题。因为主体不合格,或者是主体资格有缺陷时,直接涉及到的问题就是交易的行为可能无效。所以,在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必须首先寻找到真正的权利主体。


  

  四、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合同


  

  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最主要的有三种方式,也就是三种合同。


  

  (一)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主要强调在约定期间,按照约定方式使用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并且支付相应报酬的行为。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其标的仅仅限定为使用权,而不涉及所有权。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有可能出现所有权、知识产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权能发生分离,这跟有形财产完全不同。比如版权,可能把著作权授予一方了,但是在评估该作品的著作权时,可能有著作权,还可能有载体的所有权。另外,还可能涉及到该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人是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许可使用主要涉及到的就是使用权。因此,在交易活动中,若是许可使用合同,它的标的本身和知识产权的转让以及知识产权质押本身的标的是完全不同的。


  

  2、许可使用内容的特殊性。任何一个知识产权的内容都非常广泛,在许可使用里就涉及具体权利的种类、地域范围以及使用费。如果说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没有涉及到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属权利人的,不是受让人必然就获得了这个权利。所以,在许可使用合同里,权利的种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


  

  3、形式的特殊性。在许可使用合同里,对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有明确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根据许可使用权利的对象不同、被许可人能力的不同,一般划分为单向许可与整体许可、独占性的许可、排他性许可和普通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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