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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制定对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第一,从物权法固有的内容来看,它主要以调整有体物为内容。但我国《物权法》承认无形财产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说,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权利本身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我国《物权法》确认了各种权利担保的方式,实际上是承认了大量的无形财产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我国《物权法》明确将“无线电频谱资源”纳入物权法的适用范围,这实际上也扩大了物权客体的范围。我国司法实践也承认,电、热、声、光等在物理上表现为无形状态的物,作为有体财产的延伸,仍然属于有体物的范畴,从交易观念出发,它可以作为物对待。[13]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空间权可以成为一项权利,这实际上就是将空间资源纳入物权客体的范围。我国《物权法》甚至承认了集合财产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14]这些都表明了物权法不仅仅以有形财产作为其调整的对象,而且也扩大了其保护的范围。


  

  第二,在所有权中,《物权法》注重对资源的归属确认。所谓资源,是指“资产、资财的来源”。[15]所谓自然资源,按照1992年联合国开发署的定义,是指“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16]传统的《物权法》并不调整自然资源也不调整自然资源以外的其他资源。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利用是由公法和特别法调整的。但现代社会,不仅各种传统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水资源、石油、矿产等因日益稀缺而凸显出其更大的战略意义,而且随着科学技术手段的提高,人们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资源也越来越受到《物权法》的调整。因而《物权法》必须对这些自然资源的归属与合理利用加以调整。[17]我国《物权法》确认了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等的归属。这些自然资源不是纯粹的有体物,其中也有一些属于无形财产。《物权法》对此做出规定,对于实现对资源合理而有效的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是非常必要的,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和保护资源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在用益物权中,尽管《物权法》列举的各种用益物权都是不动产物权,但是,该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而,用益物权的客体也不限于不动产,还包括动产。动产用益物权为将来居住权等人役权的设立预留了空间。这里特别要指出《物权法》第153条,该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它维持了现行规定,具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严格限制的做法,也有进行改革的必要。所以该条在维持现行规定的同时,也为今后逐步放开宅基地的转让、修改有关法律或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18]目前我国有些地区正作为宅基地转让的试点单位进行试验。[19]如果这些试点单位获得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也可以认为符合《物权法》第153条所说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此也可以看出,《物权法》的规定也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留有空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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