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侦查的合法化是因应社会发展客观情势的必然趋势,其合法化进程值得肯定。然而秘密合法化或者说法治化过程追求的是法律规制下的正当适用,纵观目前草案中的五个具体条文,仍然有四项重点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与审慎研究。
术语的使用与措施的界定
目前草案侦查章第八节的节名为“技术侦查”,而在该节中既包括技术侦查,也包括使用人力的秘密侦查手段。实际上本节规范的是秘密侦查的两大类手段:秘密监控与乔装侦查。
秘密监控,在中国的语境中被称之为技术侦查,是指使用技术手段秘密获取公民信息的各种措施;与之相对应的另一类秘密侦查手段是指以人力为载体的、以欺骗为主要表现特征的各种秘密侦查方法,包括线人(在中国的语境中经常被称之为特情)、卧底、诱惑侦查,因为此类手段通常表现为改变身份进行侦查,学术界也将其称为乔装侦查。技术侦查也是秘密进行的,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草案中将乔装侦查等同于秘密侦查在逻辑上、语义上,乃至于在实践中都缺乏相应的支撑理由,对此应当审慎研判。
对于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立法草案缺乏明确的界定,只是笼而统之地进行了规定与授权,缺乏具体界定,所有的侦查行为都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如果连具体的手段内容都无法在法律上明确,显然不利实践操作。秘密侦查中的技术侦查与乔装侦查都是属概念,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应的种概念,比如技术侦查包括哪些手段。如果不作出具体的界定,就意味着宽泛地授权侦查机关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地使用各种手段挖掘公民的隐私与信息,其后果难免令人担忧。
在界定技术侦查的过程中,应当抓住技侦手段的双重本质,即兼具秘密性与技术性。技术性是指借助一定的科技设备延伸或者提升了人类的感知能力,技术设备是不断更新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技侦手段必然体现出不断淘汰、升级的自然规律,新型手段必将不断出现,法律上对其进行完全列举,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秘密性实际上是所有秘密侦查手段的核心特征,指的是相对人不知悉的情况下实施的各种侦查手段,或者更为准确地讲,那些相对人一旦知悉将难以继续开展的侦查手段。以此标准衡量之,侦查实践中广为使用的短信查询、通话记录等通讯信息的事后查询不应当视为技术侦查,而同步截取短信内容或者手机定位、电脑定位,则应当属于技侦手段的范畴。
适用范围要回应实践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