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假释法律后果之比较
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假释考验期内不违反假释条件的法律后果,对此内地和澳门刑法均规定,在考验期满免除原判刑罚执行,由相应机关宣告刑罚消灭;二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假释条件的法律后果,对此澳门刑法根据行为人违反假释条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两种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轻微违反假释条件的处理:
根据澳门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三条a、b、c项之规定,被假释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因其过错而放弃履行任何被命令履行之义务,或放弃遵守任何被命令遵守之行为规则,或不依从重新适应社会之计划者,法院得:(1)作出严正警告;(2)要求就履行作为假释条件之义务作出保证;(3)命令履行新义务或在重新适应社会之计划内加入新要求。
对严重违反假释条件的处理:
根据澳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假释期内,若被假释者明显或重复违反所命令履行之义务或所命令遵守之行为规则,或重新适应社会之个人计划或因犯罪而被判刑,且显示对其假释难以实现适用假释之目的者,法院应命令废止适用假释,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同时,也不得要求返还已作出之民事给付。
对此,内地刑法仅规定了撤销假释一种措施。根据内地刑法第八十五条,撤销假释的具体事由有三种情况:(1)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2)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即“发现漏罪”的;(3)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比较两地刑法对违反假释条件的处理,澳门刑法的规定应当说更为周密合理。澳门刑法根据违反假释条件的程度的不同,规定了多种处分措施。对轻微违反假释条件的罪犯,并不立即取消其假释资格,而是立足于挽救犯罪人的目的,先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只有对违反程度严重或再犯罪的被假释者才撤销假释。这样规定富有弹性,且考虑更为周全,同时也给被假释人留有一个缓冲的余地,有利于促进他们改过自新,促使监督机构注重对被假释人平时的监督考察,以起到事先预防之功效。总之,这种立法方式值得内地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