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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假释立法之比较

内地与澳门假释立法之比较


黄河;邵飞


【摘要】我国内地和澳门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假释制度,两地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本文对两地现行刑法中的假释制度,在适用条件、考验期限、假释权归属及假释程序、假释监督内容、假释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粗略比较,客观评析了两地立法的优劣得失,以期能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假释;比较;澳门;内地
【全文】
  

  由于在社会结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各国对假释的规定不尽相同。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澳门刑法典》由葡萄牙法律专家起草,是一部典型的大陆法系刑法典,反映了欧陆刑法的价值观念,其对假释的规定颇具特色,在很多方面值得我国刑事立法借鉴。


  

  一、假释适用条件之比较


  

  (一)对象条件和时间条件


  

  多数国家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且已服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内地和澳门刑法也不例外,均从刑种和已服刑期上对假释适用对象加以限制。澳门刑法五十六条规定,假释只适用于服刑已达2/3且至少已满6个月的犯罪人。同时第五十七条规定,如果被判刑者连续执行数徒刑,仍需按照服刑已达各徒刑总和的2/3来作出假释之决定。内地刑法八十一条则规定:(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应说明的是,由于澳门刑法只有徒刑和罚金两种主刑,既没有无期徒刑,也没有拘役。所以不可能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同时,由于没有拘役,加之其徒刑最短刑期只有1个月,为避免对判处极短刑期者适用假释,有违假释制度适用的目的,也为了对被假释者有一个合理的时间进行考验,澳门刑法特别规定被判刑者至少已服刑满6个月后,才可能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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