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物权法》的复合继受方法有助于民法典的体系化。我国物权法不仅大量借鉴了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物权立法例,也适度参考了英美法上的一些合理制度,这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分类的体系,以及有关的物权法原则(如物权法定)、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地役权等,都来自于大陆法。所以,在整个体系结构上,中国的《物权法》并未在根本上突破大陆法系的框架。同时,我国物权法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的浮动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等制度[8]。在立法上借鉴充分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这一重要立法方法应当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予以坚持。虽然法典和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标志性特征之一(正因为如此,大陆法系也被比较法学家们称为“法典法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典化的过程中不能借鉴普通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和做法。必须要看到,在全球化的今天,两大法系的交融已是一个基本的事实,[9][10]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法典化工程中对普通法的借鉴尤其必要。在充分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所制定出来的民法典,才能保证立法质量和科学性。
《物权法》的制定加快了民法典制定的步伐。在《物权法》颁行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这实际上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纂正在按照分阶段的方式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展望:我国民法典内容和体系的构建
制定一部科学的面向21世纪的体系完整的民法典,不仅代表着我国民事立法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也充分表明了我国法律文化已经达到了更高的层次。在民法典制定中,我们首先应当立足于中国实际,认真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同时,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法典化特别是形式的体系方面,确有必要注重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的立法经验,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应当完全照搬照抄德国的模式,更不意味在21世纪制定中国民法典时要僵化到一成不变地继承《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体例。借鉴必须首先从中国实际出发,并且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同时,必须在借鉴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其原因在于,任何国家民法典的体系都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体系,绝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从古至今,人类的理性并没有始终如一的处于一个恒定或静止的状态,而实际上是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蜕变与升华的过程。体系作为理论建构的产物,体现了建构者的思维和主张,它也与特定的历史传统、特定时代的现实等密切相关,并不具有终极性的普世意义。
按照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的立法部署,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并且将制定出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这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我们不能采取简单的法律汇编的方式,将这些法律汇集成民法典,而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民法典体系,对这些法律进行有系统的整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所以,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民法典的模式下,体系的构建更为重要。在构建民法典体系时,必须确定该体系的核心制度,即所谓“中心轴”。围绕着这条中心轴,民法典的体系得以逻辑地展开各项具体制度和规范。这根中心轴的作用在于贯穿和统辖民法典各项制度,使各项制度和规范形成逻辑统一。但关于构建民法典的“中心轴”究竟是什么,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意思表示说。此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应当以意思表示作为自己的中心轴。例如,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认为,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整个民法典应当以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为核心加以构建。[11]二是民事权利说。此种观点认为,民法就是权利法,因此民法典体系的构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展开。此种学说来源于自然法学派的思想。我国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民法是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这种关系的逻辑结构就是人——权利——责任的结构,而不是单纯的“人——物”对应的结构或总——分对应的结构,因此,民法典的结构应按照人——权利——责任这一结构来设计。[12]三是法律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法律关系为基础来构建民法典的体系。在这种编排方法中,法律关系被作为整理法律和展示法律的技术工具,而且成为体系构建的基本方法。[13]萨维尼以法律关系为中心,从理论上构建了一个民法典的体系,该体系反映出的编排方法被后世学者称为“萨维尼编排法”。[14]潘德克顿学派将整个法律关系的理论运用到法典里面去,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潘德克顿体系结构(Pandekten system)。采纳德国法系的国家大都接受了这一体系[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