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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

  

  3.制度的创新。《民法通则》第一次规定了人身权制度,以基本法的形式宣示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强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从而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充分体现了现代民法所贯彻的人文主义精神。《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采取列举的方法,概括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尤其是《民法通则》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和知识产权单列一节(第五章第四节和第三节),集中加以规定。《民法通则》还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比较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民法通则》一改传统大陆法系的立法体制,未将侵权责任规定在债法之中,而是单设民事责任一章。这些都是制度的重大创新,为未来民法典的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奠定了法律依据。


  

  1998年1月1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民法学者王家福、江平、王胜明、王保树、梁慧星和笔者一起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王汉斌副委员长遂决定立即恢复民法典编纂,并委托王家福等九人组成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2]在此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分别委托有关专家学者牵头起草民法典的专家建议稿。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常委会审议的第一次民法草案,其体例包括: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从总体上看,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经验,设立了总则,而不是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仅仅设立序编的模式。而且区分了物权和合同,并将继承单独设编。第二,总结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基本上按照《民法通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所确立的体系,参考《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权利顺序进行排列。草案关于总则的规定,基本上照搬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考虑到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等已经作为独立的法律颁布,并且多年的适用已经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将已有的立法吸收进来,作为民法典草案的组成部分。第三,草案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并且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也独立作为一编进行规定。这是对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突破,也是对潘德克顿体系的发展。


  

  从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有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初步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尽管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民法典,但是立法机关已经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截止到2008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总共229件,涵盖宪法宪法性法律、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其中,民事法律共32件。除此之外,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约7000多件,[3]其中大量涉及到民商事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这些法律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涉及传统民法典的内容的法律,例如,《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和《物权法》等。第二类是涉及传统商法范畴的单行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第三类是其他性质的部门法律中所包含的民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中所包括的民事规范,例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反垄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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