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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

  

  三、涉外犯罪与国际犯罪的区别


  

  一般而言,国际犯罪(international crime),指的是侵犯国际法意义上的刑事法律规范,或者违反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习惯,对受国际法保护的国际秩序、国际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非法行为。[10]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明显而严重的国际危害,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严重的威胁。国际犯罪所触犯的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国际习惯,因此,国际犯罪的管辖具有明显的多重性和冲突性,往往需要通过国际间的协调才能妥善解决。国际犯罪与涉外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法律依据明显不同


  

  国际犯罪是一个相对比较严格的法律概念和专门的国际法用语,以国际刑法、国际惯例或国际判例为界定的主要依据,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都以国际刑法为准则,并且需要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来协商确定具体的管辖,可以依据惯例确定违法性是国际犯罪区别于其它犯罪的重要特征。涉外犯罪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国内刑事司法实务的习惯用语和犯罪学研究的专门用语,认定涉外犯罪只能以本国刑法为依据,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具备明确的国内法依据,涉外犯罪的管辖权在本国,以本国法的规定为基础。


  

  (二)行为性质存在差异


  

  国际犯罪的行为类型和构成要件由国际刑法加以确定,国际审判也可以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事后确定某些行为的犯罪性,大部分国际犯罪的行为都直接破坏或危及国际社会秩序、人类生存环境以及世界和平与发展,作用力广泛而持久,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按照美国学者巴西奥尼的统计,国际犯罪总共只包括约25种行为类型。[11]涉外犯罪的行为类型和构成要件只能由本国刑法和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并且严格遵循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大部分涉外犯罪行为所侵犯的都是一国或数国的国家利益或者一国或数国公民的利益,行为的作用力则大都集中在本国范围内,属于普通的刑事犯罪。根据现行刑法分则的规定,约430种罪名中的大部分犯罪都有可能是涉外犯罪。


  

  (三)法律后果有所区别


  

  国际犯罪的审理具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由国际刑事法庭根据国际刑法直接进行审理;二是由国内的刑事法庭依据国际刑法、国内刑法间接进行审理。一般而言,国际法庭具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国内司法机关按照审判国际犯罪的要求所组织的特殊国际刑事法庭,如中国、苏联、菲律宾等国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都相继组织专门的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二是由国际社会共同组成的特殊刑事法庭,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设立于纽伦堡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设立于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组成的“前南国际法庭”(1993年)和“卢旺达国际法庭”(1994年);三是常设的国际刑事法庭,如按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简称《罗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由于国际刑事法庭并无特定的刑罚执行机构,故直接审理的国际犯罪,其法律后果具有明显的双重性,即判决与执行相互分离,刑罚的执行必然需要依靠某一主权国家。涉外犯罪的审理只存在单一的直接模式,任何国际刑事法庭都无权审理涉外犯罪,故涉外犯罪的法律后果不可能具有双重性,判决与刑罚执行是完全统一的,都统一于本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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