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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国际犯罪的比较研究

  

  以上三种可能存在的涉外因素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换句话说,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涉外犯罪,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三方面的条件。任何一种按照本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涉外因素,都可以被认为是涉外犯罪。毫无疑问,三个方面都具备涉外因素的犯罪行为当然属于涉外犯罪。


  

  (三)本国刑事司法机关拥有完全的刑事管辖权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的司法主权,在主权的范围内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但在被涉及的两个国家之间,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对于同一犯罪可作完全不同的理解,故涉及外国因素的犯罪并非都属于涉外犯罪,往往因此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管辖权上的争议与冲突。为了妥善解决国家间刑事管辖方面的争议与冲突,国际社会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解决冲突的刑事管辖准则,如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世界主义等原则,并因此而派生出了“特别管辖”、“普遍管辖”等特殊的管辖制度。通常,纯粹的国内犯罪,如本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犯本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或者典型的涉外犯罪,如无外交特权或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中国刑法规定的罪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侵犯外国人利益的犯罪,运用属地主义的一般原理就能完全解决管辖权的来源和法律依据等问题。但是,涉外犯罪中各种由本国公民实施的侵犯外国国家利益或外国公民利益的犯罪,往往同其它强调法益保护主义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相互冲突。基于这一特殊现象,有必要将刑事管辖权的问题纳入涉外犯罪界定的范畴。由于涉外犯罪的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要求都集中在本国法的范围之内,故在管辖权的问题上,可能发生的冲突或者异议必须首先予以排除。否则,相应的犯罪行为不应被认为已具备了涉外犯罪的一般条件。换句话说,本国刑事司法机关拥有排他性的刑事管辖权,可以完全按照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是涉外犯罪重要的程序法特征。


  

  二、涉外犯罪与跨国犯罪的区别


  

  一般而言,跨国犯罪(transnational crime)即通常所谓的国际化的犯罪,也就是行为跨越国境或者边境的刑事犯罪。当前,跨国犯罪正在全球蔓延,“犯罪组织跨国界的国际合作正呈上升趋势”,[6]现代工业的全球化发展和技术领域内的频繁交流对跨国犯罪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7]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跨国犯罪的实质是行为人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为实施一定的犯罪而流动往返,[8]犯罪的准备、实施及其危害结果至少发生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行为则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当事国的刑法,被两个以上当事国的法律都视为是对其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侵害。与涉外犯罪一样,跨国犯罪的定义中也包含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的内容。从实体法上说,跨国犯罪必须具备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国家刑法的条件;从程序法上说,两个以上当事国对于同一犯罪行为都具有合理的管辖权,双重管辖的特征非常明显,管辖上的争议与冲突难以通过一个国家的法律单方面加以解决。据此,可尝试对跨国犯罪作以下定义:行为或危害结果跨越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国家的刑法,两个以上的国家都合理地拥有管辖权的刑事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学者通常以明确区分“国际犯罪”与“犯罪的国际化”两个不同概念的方法来界定跨国犯罪,将跨国犯罪定义为与国际犯罪对应的、具有国际化倾向的、同时侵犯各当事国利益的、必然引起管辖权争议的犯罪。日本着名学者宫泽浩一、藤本哲都持这一观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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