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人作为国际犯罪主体资格的国际空间
如上所述,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犯罪进行追诉,只是一种直接执行国际刑法的方式,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追诉国际犯罪还需各国国内法进行配合,通过“转化”以间接实施国际刑法。由于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对法人国际犯罪无权管辖,在无其他直接执行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更需要各国配合以执行关于法人犯罪的国际刑法规定。那么,各国间接实施法人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的法律现状如何呢?这里需要考察两个问题,即各国对于犯罪的管辖权体系及其制裁法人的法律现状。
首先,关于各国对于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从各国国内的刑法立法状况看,普遍的情况是,各国不仅对国内犯规定了属地管辖权,而且对国外犯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以及普遍管辖权。[13]这为惩治国际犯罪而进行的国际法律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国内管辖权基础;从国际立法方面看,随着国际社会预防和惩治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的国际法律合作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刑法公约,或者为各缔约国创设了对于相关犯罪的普遍管辖权,或者设定了“或起诉或引渡”义务,表明赋予任何及所有国家适用普遍管辖权执行技术的立法选择。[14]这种状况可以有效减少各国之间积极或者消极的管辖权冲突,为各国预防和打击包括法人犯罪在内的国际犯罪而展开的国际法律合作提供程序上的国际法保障。其次,关于各国制裁法人的法律现状。除了历来承认法人犯罪的普通法系各国之外,在国际社会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法人犯罪并建立起相应的法人犯罪追诉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社团不能犯罪的传统法律原则可谓根深蒂固。但是,最近各国司法实践表明,该原则已经受到有力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符合本国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开始承认法人犯罪并惩罚参与犯罪的相关法人。例如,在欧共体倡议和经合组织公约的推动下,许多国家确立了法人刑事责任,这些国家包括荷兰、挪威、冰岛、法国、芬兰、比利时、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有的国家则对法人实施非刑事制裁,如德国、葡萄牙、意大利、波兰、保加利亚等国家;还有的国家如西班牙、瑞典、瑞士、朝鲜和日本等,其制裁法人犯罪的制度则自成一类。[15]在此种情况下,各国将更容易在符合本国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将有关公约中对法人犯罪的规定“转化”为其国内立法,使法人犯罪的国际刑法规定成为国内刑法的一部分,以利于国际刑法的国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