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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

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



——以海盗罪为研究样本

黄立


【摘要】国内法与国际法如何有效衔接,一直是我国法律中没有得以很好解决的问题。国际法对海盗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的直接规定。我国应当在全面了解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识过程、国际刑法对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刑法现有的相关罪名加以梳理、整合,增设海盗罪。
【关键词】国际刑法;海盗罪;构成要件
【全文】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宪法对国际条约的法律地位及适用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在立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条约实施模式并存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也处于模糊不清的状况。因此,一直以来就有不少学者呼吁重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接轨,探讨如何在国内法律中遵循、反映、体现、甚至直接加入中国已经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当2008年年底中国政府派出海军编队远赴亚丁湾执行护航任务时,上述问题再一次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本文试图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积极响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海盗罪的呼吁。


  

  一、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衔接的一般情况


  

  一般认为,国际刑法是国家间以条约、惯例等形式制定或认可的,关于国际犯罪和刑事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刑事合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了国际刑事法院[1]和联合国特设的国际刑事法庭[2]通过审理具体案件适用国际刑法外,在一般情况下,国际刑法的适用需要通过各国国内刑事司法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来实现。由于国际公约中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往往只有罪名认定而无具体刑罚措施,如果不能将国际刑法的刑事规范在国内法律中加以刑事化,国内刑法就难以实现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制裁。也就是说,只有与国内刑事立法相衔接,国际刑法的条文才可能成为现实。从另一方面说,按照“条约应当被遵守”的原则,各国的刑事立法也必须主动与国际公约中的刑事法规范相衔接,才能既承担本国签署(批准)国际公约时所承诺的义务,也便于对各种国际犯罪的及时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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