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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五个鲜明特色

  

  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将其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扩展了侵权行为法的调整空间,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另一个特点。


  

  如前所述,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都是规定在债法之中,作为债法的发生根据之一作出规定。例如,我国台湾的民法典,就是把侵权行为法规定在债法之中,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规定侵权法的基本规则。这样做的缺陷在于,把侵权法局限在债法中的一个狭小空间之中,无法扩展其调整空间,不利于发挥其调整功能。例如,大陆法系侵权法一般都在10个至30个条文之间,唯一例外的是埃塞俄比亚的侵权法超过了100个条文。英美法系民法则与此不同。它们是将侵权法与财产法、合同法、亲属法等民法部门法并列,作为一个单独的民法部门法存在,因此,其侵权法能够发挥更为广泛的调整作用。


  

  我国在起草民法典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人的意见是采纳英美法系的做法,在《民法通则》单独规定民事责任的基础上,索性就将《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部门,与亲属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并列,在目前作为一部单行法即《侵权责任法》规定,将来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将其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编,归入民法典。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给《侵权责任法》以更为广泛的发展空间,让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调整作用。这样,就改变了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一般只有10几个到30几个条文,无法对侵权法的内容做更大的扩展的状况,有利于规定更多的侵权法规则。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模已经到了88个条文,从篇幅上仅次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其中仅是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就有50多个条文,显然是充分利用了单行法的巨大空间,《侵权责任法》才能有如此的规模。《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在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中是绝无仅有的,是一个鲜明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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