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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源标志的法律保护

论货源标志的法律保护


刘春霖


【摘要】货源标志承载着商品产地的信誉,往往成为一些不法之徒“搭便车”的对象。货源标志的法律保护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构建保护体系,需要立法提供保护依据。
【关键词】货源标志;法律保护
【全文】
  

  货源标志作为商品贸易中的一种重要商业标识, 承载着商品产地的信誉, 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的一个重要因素,它甚至会发展成特定地区商品生产经营者共同拥有的一种质量证书。虽然货源标志的信誉表示功能没有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那样明显, 但它确实具有知识产权的若干属性,探讨其法律保护,无论是对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益,振兴一方经济,还是对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货源标志的界定


  

  世界上的任何产品,虽然其获取的方式各有不同,有的是直接从自然界中获得的,如从野外采集的中草药、从地下开采的石油、从海洋中捕捞的鱼虾等,有的是人们运用生产工具制造出来的,如家用电器、笔墨纸张、交通工具等,但它们总有来源地或者生产地、加工地。产品的来源地或者生产地、加工地从范围上看,大到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小到可以是一个城市、一个村镇,抑或一个工厂。我们经常见到的商品或其包装上表示该商品来源地或者生产地、加工地的落款,如“made in China”、“北京制造”等即是一种货源标志。所谓货源标志,有的学者称之为商品产地、货源标记等[1],指为表明特定商品是由某个国家、地区或场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文字或符号。国内产品在国内范围内经营销售,其产地应当写明某省、某市或者更具体的来源地,不能简单地标明为中国。在进出口贸易中,货源标志实际上是指产品的原产地,通常标明“某国制造”。


  

  货源标志在我国的出现和使用源远流长。早在商代时期的青铜器就开始有了“铸器人”的铭文。汉代的铁器上已使用货源标志。东汉永元年前后(公元100 年左右)的一把铁刀铸有文字:“永元十口口广口郡工官卅刀工冯武”。除了产地为广汉郡州外,还有刀工姓名、产品质量标准(3 炼)等标志。到了唐代,“物勒工名”的文字出现于《唐书》和《唐律疏议》中,表明货源标志在当时已逐步普及起来。历史发展到今天,使用真实有效的货源标志已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货源标志与商标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虽然二者都具有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功能, 都可以由文字或符号构成,但二者区别功能的具体内容不相一致。货源标志是一种地理名称,主要用来区分不同产地,而商标是用来区分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同一产地的不同生产经营者可以使用相同的货源标志,但使用的商标却不相同。另外,货源标志一般仅限于商品,而商标使用的范围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务项目;货源标志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商标主要受《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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