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这三种理由都似是而非,很难经得起推敲。
1.土地保障说之否定
社会保障不能单纯依赖土地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系统的建立和完善说到底属于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公民个人的责任,更不能通过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而实现所谓“保障”。并且,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社会保障网的健全,农民正逐渐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会降低土地的财产价值。根据“经济人”的假定,经济活动中的任何人都具有完全的理性,他们总是能够依据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5]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维护者。农民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能够通过理性判断趋利弊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江苏省的南京、常熟、宝应等地,已有近60%的农户愿意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6]实践中,实际上在农村农民之间以各种形式进行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转包、出租等等,很多以土地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农场、承租返包、返租倒包等情况。[7]
反之,一项财产如果不能转让,则其价值将大为降低。例如,政府为了保护某些美洲人和澳大利亚人土著群体,授予其禁止转让的土地,以免于被认为不利于所有者的价格出售或出租这些土地,然而这种“保护”却减少了这些财产对其所有者的价值。[8]授予了事实上,在对湖北省通城县进行农村土地调研的过程中,只有38%的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是被支付了对价的。[9]甚至特殊时期由于税费摊派繁重、农产品价格低迷等原因甚至会出现“倒贴皮”的现象。[10]
2.防治兼并说之否定
土地自由流转将导致土地兼并、两极分化、流民遍地,这种观点实不足为训。中国自废除井田制始,逐步确立土地私有并允许自由转让的制度。事实上,“小农经济——土地买卖——两极分化”造成土地兼并之说纯属想象,平民间土地流转能造成的土地集中程度是极其有限的。根据我国学者秦晖先生的考察,我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主要是由封赐、圈地、投献、有赋役优免特权的权贵吞并不堪赋役负担的民地等政治原因造成的,与平民间的土地流转、甚至与民间商业资本(如果不是官商的话)的土地购买没有太大的关系。[11]
3.保护耕地说之否定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并不会导致农用地商业化。这需要公法和私法的衔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一个私法问题,而土地的使用目的限制,是一个公法问题。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转让,但只能用于农业经营的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