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案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因此,司法机关首先需要查明工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并对有争议的工程进行必要的鉴定。只有在确定质量问题的具体引发环节和主体后,才能够正确认定责任的主体。《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在工程质量上有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这实际上就意味着,要查清工程质量的真相,明确责任主体。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问题,其前提仍然也是要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调查。
(二)明确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在建筑物倒塌致损害案件中,应当区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之间因违约而产生责任,例如,因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即委托人)就可能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如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倒塌后给他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则可能构成侵权责任。从此次汶川地震引发的纠纷来看,可能主要是侵权责任的问题,其次才是合同责任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探讨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限于侵权责任。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基础,即究竟是依照过错责任还是依照严格责任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归责原则的不同会引起过错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事由等方面的区别。我认为,汶川地震引发的损害赔偿,仍然属于过错责任的范围。一方面,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侵权,不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的侵权。在此有必要讨论,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是否可以适用于此类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致害责任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依据。换言之,它确定的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建筑物倒塌、脱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果建筑物的设计者、施工者或监理者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他们就不应当依据该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所以,在委托他人建造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具有“兜底条款”性质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2.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必备要件。我认为,因建筑物工程质量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如下要件,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其中最为复杂的就是因果关系问题。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重要条件,无论是在过错责任还是在严格责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尤其是就汶川大地震来说,如果房屋等建筑物的倒塌,完全是因为地震这一不可抗力引起的,而不是“人祸”的问题,此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我认为,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即按照一般人的观念,有此行为通常就会有此结果,就存在因果关系[3]。按史尚宽先生的解释,一般的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4]“苟基于适当条件发生,其为通常所生之损害或为因特别之情事所生之损害,在所不问。……例如,射击野兽,霰弹回击,达于通常所不达之所而伤人,虽非通常所生之结果,然射击伤人为一般所得之结果。又例如受创伤者,因创伤而死亡,其死亡虽不为创伤之通常结果,然创伤致死,亦为一般所得生之结果,故得为适当之条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