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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民法的规范效力(下)

  

  与世界其它国家的语境不同,在中国,物权法本质是对财产权的合理利用与界定的法律,它与我国所有制特别是公有制紧密联系在一起,所有制决定财产权制度的形式与内容。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财产的具有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以及私人所有的形式。那么,这些规范的落实必然表现为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宪法规范只能通过物权法的基本规范来落实与实现,如果物权法合宪,首先应该是物权法的基本规范符合宪法的价值或者内容。其次是物权法的相关规则贯彻物权法的基本规范的内容。物权法作为财产法,其财产权的保障就是宪法与物权法规范的着眼点。但是,无论何种财产权,均应该作为宪法的平等权的内容,如果一味地依靠对各种财产权进行差别保护,那么这本身是违反宪法。因此,物权法违反宪法,或者是物权法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的原则,或者是相关规则的制定也违反了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法理。但是,后者并不能构成直接违宪的内容,因为在物权法体系的内部,如果该规范违反私法中的基本规范就不具有体系的协调性或者失去其效力或者应该予以修改。因为物权法正是贯彻了体现宪法价值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相关规则的制定也是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33]。所以,对物权法违反宪法的指责也就是失去存在的基础。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物权法作为一种私法,这就决定了无论是物权法怎样体现社会主义资本制度,只能以规定私法行为的规则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以及私人财产进行保护,而不能超越私法本身来实现各种财产的保值增值,更不能对某种财产进行特别的保护,否则这也违反了物权法作为私法的平等的精神。物权法作为私法必然使各种财产权遵循相同的私法规则,如时效取得、占有等,无论这种财产权是国家的财产还是私人的财产。但是,我国学者所担忧的是,国有财产对私法规则遵循有可能会在合法途径中流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理论上具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不适用这些规则,即公有财产在私法规则中对某些规则享有“特权”。另外一种解决途径就是在国家、集体财产适用这些规则时,对其后果进行控制。实践已经证明,因为国有财产只能在流通中才能实现保值增值。所以,立法对国有、集体财产的流失只能进行流转中加以控制。但是,在私法的眼里,财产的流转规则不应该存在各种差异,否则也是对贯彻宪法价值的平等原则的违反。这是我们立法的二元悖论。对此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制定特别法来对国有财产的行驶实现特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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