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宪法与民法的规范效力(下)

  

  基于各种原因,我们国家在长时期内不能选择“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保持宪法活力的路径,而规范的宪法效力有可能就是一条“折衷”之路,如果这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实现,是我们将宪法作为活法的有力保障。反过来,这也会提升民法对权利保护的高度与有效性。


  

  小结:“私权的宪法化”、“宪法的私法化”与私法的违宪审查


  

  宪法规范不能直接作用于私法,而只能通过私法中的基本规范才能实现其效力。正如前文所说,私法中的权利主要是通过确定权利、规定私法权利冲突解决的规则以及对这种权利的侵害的救济来得以保障。私人权利的实现只有在私法规则内才能够得以私法的保护。但是,私法权利的冲突必将存在,即使在私法内部,相同种权利冲突根据一般的权利冲突规范来对此进行解决具有某种局限性,而一旦权利的冲突超越了私法的范畴,当该种权利与公法上的权利特别是宪法上的权利冲突时,私法对此更加显得就无能为力。解决私法权利冲突的规则本质就是权利保护的规则,这时需要对私法权利的性质进行阐释,涉及到私法权利的效力问题,而当某种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性质时,无疑使该种权利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而相关的权利冲突的解决规则也就显得更为合理。宪法将其触角延伸于现代民法,并不是对现代民法的干预,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私法权利的保护。这种情形也就是学者所阐述的“宪法权利的私法化”现象。但是,如果从权利的起源来看,正如在上文中指出,我们并不能单纯地认为“宪法权利的私法化”,“私法权利的宪法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我们不需要鉴别是先有鸡后有蛋,还是先有蛋后有鸡的问题。只是需要明确,私法权利的宪法效力在对私法权利与宪法的活力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宪法通过民法中的基本规范,才能够对私法发生作用。作为宪法的司法审查,不是直接审查私法具体规则的违宪,而是审查该规则是否违反体现宪法精神的私法的基本规范。宪法对私法的运用也是如此,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对概括条款的运用,乃实现社会正义与基本权利的实质存在[31]。一般条款具有强行性规范所具有的功能,即保障法律的实质正义。于此,我们可以认为,一般条款具有强行性规范的作用。


  

  所以,对《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违宪问题我们就具有进一步反驳的基础。宪法的精神首先应该通过物权法的基本规范来予以实现,首先是物权法的基本规范违反宪法的内容。物权法规范体现宪法的内容,但是宪法规范并不能直接或者必需成为物权法规范的文本。其次,因为私法中基本规范乃是通过技术性规范或者实质性规范通过对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在处理私法规则的权利冲突时,必须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或价值,当这些利益或价值受到宪法的保护时,法律对相关私法条款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32]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