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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民法的规范效力(下)

  

  三、宪法与民法的互为规范效力——宪法活力的实现


  

  宪法是“万法之母”。这不是口号,而应该在具体的制度中得以体现。但是,历经时代的演变,宪法需要保持其活力的来源,而同时,宪法需要对各部门法保持一种与时俱进的统领关系。特别是作为法律权利基础保障的宪法与民法,承担了鲜活与厚重的权利保护的使命。所以,民法的宪法规范效力,可以说就是宪法活力的来源与保障。


  

  通过对民法的某种权利具有宪法效力的宣告,具有以下好处:


  

  第一,使该种权利得到了宪法与民法的保护。法国通过技术性的手段,将宪法与民法的作为有效的连接,私法中的某种权利能够成为宪法中的权利,或者说该宪法性的权利,同时受民法的保护。所有权如此,民法中的所有权如何能够成为宪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宪法来进行保护。


  

  第二,使该种权利得到了法律其他各部门的协调保护。通过对该种权利公法与私法的融合。基于私法不能保护私法中的权利,明确的说,在私法中,通过私行为不能使这种权利得到保护。但如果上升为宪法中的权利,基于对宪法的遵守,该种权利就会得到各法律部门的综合保护。因为所有权是社会中的权利,对所有权的限制与剥夺都是社会中各个法律共同调整的内容。仅仅依靠民事法律并不能对所有权实现很好的调整,也不能保证所有权人的利益。所以,对不动产征收的调整,不仅仅是民法中的内容,而且也涉及到了各个法律之间的协调。所以,法国的不动产征收形成以宪法、民法为基础,行政法为主导共同协调调整的内容。


  

  第三,使民法典对权利的保护具有与时俱进的功效。民法典对权利的规定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使权利得到了保护,但是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对权利的保护。因为社会的发展,权利的内容需要改变,而新的权利也需要得到民法典的保护。但因为民法典基于体系的限制对权利的承认与保护总是具有私法领域的片面性,而宣称某种权利的宪法效力能够弥补此种缺陷。如合同自由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如何在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形中对社会利益的维护与个人的意志的实现实现平衡,民法基于领域的局限性就很难实现该种功效。而法国宪法委员会就对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与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运用宪法的价值予以协调,现在的合同自由已经摒弃原来的绝对自由的理念,越来越多地具有强制性的内容。基于宪法的平等原则,明确或者不明确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30]上文所论述的所有权的保护的发展历程也说明了此种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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