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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民法的规范效力(下)

论宪法与民法的规范效力(下)


许中缘;刘宇


【关键词】宪法;民法;规范效力
【全文】
  

  值得注意是,在法国,根据所有权支配原理,1986年7月20日,宪法委员会通过一个判例,使政府享有使国有财产私有化的权利。同年的9月18日,宪法委员会授权法律将TF1公司私有化。尽管宪法委员会认识到,通过法律使公司的价值私有化的决定是不充分的。根据这两个相似的判例,宪法委员会判定为:“那种认为宪法反对这些公共的财产以低于它本身的价值转让给追求私人利益的法人,那是至少没有发现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以及相关的所有权法条文的基础,基于平等权的原理,这种保护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所有权,而且也应该对国家所有权与公共法人的所有权进行平等保护。”他们认为,基于所有权的平等原理具有相似性,因为既然国家的私人的财产可以国有化,国家的财产私有化那是应有之义。


  

  不过,学者存在诸多疑问,他们认为,国家的财产应该是为了公民的利益,但是,这种目的完全更多的应该为了公共安全与公共福利的目的。《人权宣言》第17条关切的是基于“公共需要”而对私人的所有权进行征收,但是,从该条能够推导出基于“公共需要”而对国家的财产私有化么?显然,理由并不充分[1]。但是,在1994年7月的一个宪法判例已经对《人权宣言》的第17条作出了认定,“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以及相关的所有权法等涉及的不仅仅是对特定的私人所有权进行保护,基于平等原理,也涉及到国家与公法人的所有权的保护。”根据《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第2条与第6条,宪法委员会认为,“平等原则反对立法者制定的规则因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方式而改变,反对因整体利益的理由而减损其效力。在不同的案件中,根据法律保护的客体而取向其后果。”[2]


  

  法国对所有权的限制的解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法国宪法保护的是所有权的整体,而不是所有权其中的个别权利,即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用益权与收益权受到了实质的损害,所有权的意义与范围并没有仍然存在。将宪法对所有权的保护论为对宪法中的个别权利的保护有失妥当[3]。至此可以解释为,法律对所有权的权能的限制,并没有违反宪法


  

  第二,在长期的发展中,宪法委员会已经认识到,对所有权的限制并不是对所有权自由的违反。对所有权的限制,乃是对与宪法相背的扭曲的所有权的观念的纠正[4]。


  

  所有权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对所有权保护与行使的提出新的要求,法国宪法委员会确认所有权是一项基本权利[5]。所以无论何种理由出于对所有权的限制都具有了宪法的意义。上述法国所有权观念的演变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1789年至今天,所有权的行使以及条件经历了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通过整体利益对个人所有权进行限制。所有权不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6],社会发展至今,所有权逐渐成为一种社会中的权利[7],所有权应该满足于整体价值的需要,实现社会的效用。所有权应促进社会政治的目标的实现也是所有权所包含的基本价值的内容,这些价值与自由、安全与反抗压迫一起成为法律中的基本价值[8]。学者指出,历经1982年1月16日的宪法判例之后,宪法委员会已经完全割裂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所显示出的价值哲学,而已经承认所有权已经具有了社会概念[9]。“所有权的终极目的以及实行的条件发生了演变,该种演变以所有权适用新的领域以及以整体利益之名对所有权进行强制限制为特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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