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温德沙伊德的影响。伯恩哈德·温德沙伊德(1817-1892)认为:“所有的私法,要做的事情,有两个目标: 1.财产关系; 2.家庭关系。因此,私法的主要划分是财产法与家庭法的划分”[35]。这又是一个人格法阙如的民法描述,不过,已比边沁进步,继《纽约州民法典草案》之余绪,把家庭法包括在民法中了。事实上,潘得克吞法的内容中有人格法——权利能力制度,温德沙伊德承认民法中有许多公法性的东西,他在描述作为一个私法部门的民法时,不打算把这些公法的东西列入。西塞罗的物文主义的民法观对温德沙伊德产生影响富有意义:一位大陆法系的先贤的观点回到本法系产生影响了。
(五)对阿尔瓦罗·多勒斯的影响。西班牙著名罗马法学者阿尔瓦罗·多勒斯(Alvaro D’Ors)的《罗马私法》的体系和内容体现了西塞罗的市民法理解。它包括如下内容:
II.制度。包括:第一部分:所有权;第二部分:继承,下分为家庭、遗产继承、监护、慷慨行为(再分为遗赠与遗产信托、赠与、基金会、嫁资) ;第三部分:债[36]。这一结构跟边沁的民法典草案的结构颇为类似,都把私法或民法基本当作财产法,家庭法分支被作为继承法的前提部分得到谈论。完全不包括人格法,从反面解释是这一法的分支属于公法。这种安排体现了财产法的私法观。确实,多勒斯说,私法是解决人们间就物的私人利用发生的冲突的法[37]。这个定义与西塞罗的市民法定义何其相似乃尔!
(六)对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影响。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西塞罗的资产阶级市民法定义对无产阶级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理论也产生了影响。1950年代,坚金主编的《苏维埃民法》谓:“苏维埃民法的对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38]。它与西塞罗市民法定义的关联显然可见,尽管它可能并非直接取法西塞罗,而是通过德国的学说这样做,并且也可能经过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上述观点的中介。
(七)对中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影响。《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物文主义倾向显然间接来自西塞罗。不过,其论证已从富人的变成穷人的:穷汉无人格,穷人需要财产支撑起自己的人格,所以财产重要[39]。
四、结论
从阶级基础来看,西塞罗的唯财产法的市民法定义产生于阶级斗争的血风腥雨中,代表了有产阶级的利益,但从技术的角度来看,从西塞罗以来,这一定义基于公私法的严格划分,由此试图把人格法甚至亲属法都排除出民法。这两个原因酿成的物文主义的民法思潮绵绵不绝,对英语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影响,但在历史的长河中得到增加亲属法的改进,它对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影响是形成了不对称平行线说,即承认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身份关系,以前者为重,以后者为轻的民法观。富有意味的是,西塞罗代表富人立场的市民法观点后来被代表穷人的政治家或学者接受,并得到从另一角度出发做出的论证,由此,西塞罗的市民法观终于跨出了阶级的界线。尽管如此有这种跨阶级的推广,物文主义的民法观仍属于支流,大部分民法典和民法学说都包括人格法,甚至西塞罗的某些追随者也只是闭眼不看存在于民法中的人格法而已。这种现象反证了人格法是公法,民法由于包括它(并由于包括其他公法因素)成为公私混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