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边沁的草案还是比西塞罗的市民法定义多了一个家法——调整家庭成员与准家庭成员(仆人、学徒和奴隶)关系的法律,证明这个法律门类相比于西塞罗的时代已经私法化,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的地位已趋向于平等。这是边沁与西塞罗不同的。
然而,在边沁草案的基本原则部分,边沁最忠实地重复了西塞罗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法律观。边沁认为民法有如下四个目标或基本原则:生计、富裕、平等、安全。生计是基本的生存条件;富裕是对生计的超越;平等是社会成员有同样的机会达成自己愿望的目标;安全是财产的保障。民法要提供生计;确保富裕;有助于公平;维持安全。所谓安全,是对人们能占用和享用自己的劳动成果的保障,它是文明社会区别于野蛮社会和无政府状态的标志。只有在安全的保障下,生产才可能进行,因为人们享有生产成果的期望有保障。所以边沁讲的安全,实际上就是所有权的安全。它是法律的核心,其他原则都要为它服务,发生矛盾时要让位于它。
(二)对马克思(1818-1883)和恩格斯(1820-1895)的影响。马克思说:“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31]。恩格斯则说:民法的作用,“在本质上就是确认各人与各人之间的现存的,即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32]。尽管两位经典作家的表达有所不同,但他们对民法的理解在本质上与西塞罗的理解一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西塞罗和边沁都基于有产阶级的立场张扬物文主义的民法观,而马克思基本一贫如洗,却张扬同样的立场。人类思想史大致是所有权神圣派与所有权否定派或曰共产主义派的斗争史,两派坚持一个共同观念的时候非常难得,现在我们就看到了这种共振。
(三)对戴维·菲尔德的影响。戴维·菲尔德(1805-1894)是1865年《纽约州民法典草案》的主要作者,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规定的财产和行为规则”[33],这显然是一个物文主义的法律调整对象定义。这一定义体现在《纽约州民法典草案》中。它采用如下结构:
第一编 人
第一分编 人
第二分编 人格权
第三分编 人身关系
第一题 婚姻
第一章 结婚
第二章 离婚
第二题 父母和子女
第三题 主和仆
第四题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
第二编 财产
第三编 债
第四编 一般规定[34]
与边沁的草案比较起来,《纽约民法典草案》还有人编,但第一分编并非人格法,而是行为能力法,把边沁放到合同法的这部分内容上调了,并且把整个的人身关系法的位置都前调了,但基本的内容还是可看出边沁的痕迹。菲尔德在其民法典草案中排除人格法的理由只能有二:要么出于自然法观念,要么出于公私法划分理论。我认为是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