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是反对土地法。公元前65年,保民官塞尔维尤斯·卢鲁斯(Servius Rullus)提出一个新的土地法案,拟设立一个十人委员会分配罗马的几乎全部公地,西塞罗发表《论土地法》演说三篇反对之,表面的理由是该十人委员会会成为十个暴君,成为十个王[26]。实际上,对公地的重新分配都是剥夺豪强的过多占有,安排均平式的占有,这对无产者有利,却不怎么利于有产者。
三、西塞罗的物文主义民法观的影响
(一)对边沁的影响。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伟大的英国法学家,距离西塞罗1600多年。他于1802年出版了《完整法典概论》(A General View of a Comp lete Code of Law) 一书(又名《立法理论》——Theory ofLegislation) ,其第一部分是立法原理;第二部分是民法典原理;第三部分是刑法原理[27]。其中的民法典原理实际上是一部民法典大纲,采用如下的结构:
第一编 总则
第一分编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分编 所有权之一般
第二编 物法
第一分编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第二分编 合同法
……行为能力
…………
第三分编 继承法
第三编 家法
第一分编 主仆关系
第二分编 主奴关系
第三分编 监护关系
第四分编 亲子关系
第五分编 婚姻关系
这一结构代表了一种对民法的财产法理解,即物文主义的民法观,把民法主要看作调整财产关系的法。表现为它比现代民法典少了一个人格法,即主体资格法。没有关于自然人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从中找不到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被缩减在合同法中。边沁的《民法典原理》的编者多蒙特(tienne Dumont)在为此书写的导言中更明确指出:民法处理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28]。这是一种典型的后文要讲到的温德沙伊德式的民法调整对象表达。欧洲的18世纪是西塞罗的世纪[29]。边沁三岁多一点开始学拉丁文,能背诵西塞罗的许多作品[30],可以设想他的这种民法观来自西塞罗。人格法在边沁草案中的阙如很奇怪,因为现代立法者回避人格法的理由是它的公法性,由此很自然地设想边沁会把这部分内容规定在其宪法典草案里,但在这一草案中却找不到关于人格法的规定,看来,他对这一法的分支的忽略很可能是基于自然法思想,认为主体资格是天赋的,不需要立法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