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和影响
徐国栋
【摘要】把物文主义的民法观的起源追溯到西塞罗时代,探讨西塞罗的市民法定义及其思想和经济基础,以及由此而来的政治态度,得出物文主义的民法观属于有产阶级的初步结论。以此为基础,继续探讨西塞罗的市民法观对于英语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乃至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结论是:物文主义的民法观具有追求公私法的明确界线的积极价值,但无产阶级国家对它的采用具有荒谬性。
【关键词】物文主义;西塞罗;公私法划分;人文主义
【全文】
一、什么是物文主义的民法观
物文主义是一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和立法实践。作为一种理论,它基于以物为世界之中心的观点,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把民法解释成经济法,忽略民法的社会组织功能,并且要把民法的一切与财产法无关的内容都排斥出去[1]。它在意大利、俄罗斯、伊斯兰国家都有其存在,在中国表现为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此说把民法的一切制度都解释为以商品为核心的存在,例如主体是商品所有人、客体是商品所有权、行为是商品交换,为此,它要把不能以商品解释的制度——例如亲属法和继承法——排除出民法。作为一种立法实践,它把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即采用所为物头人身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典型的例子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001年,我在《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一文中创立了物文主义的概念,它很快流传开来,在2008年9月25日的google上,以“物文主义”为关键词检索,有378000个查询结果。从这些查询结果来看,运用这个词的不仅有法学者,而且有哲学者。可以说,我创立的这个词的推广成功了。
之后,我对物文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逐步看到了物文主义的积极的一面。在2007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2],我写了这样的话:“德国物文主义民法观有追求公私法分明的技术的原因。由于民法中的人格法是公法,德国学者为了把民法塑造成完全的私法,往往把这部分内容排除,造成物文主义的外观。人文主义的拉丁法族民法从技术上看,不过接受公私法界限的含糊状态而已。”此语承认了物文主义追求科学性的价值,并且把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二分与是否追求民法的纯粹私法性联系起来。
过去,我把物文主义的起源仅仅追溯到19世纪的德国潘得克吞学派,经过进一步的研究,我发现物文主义的民法观的最早系统提出者是西塞罗。这一发现打破了物文主义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族,人文主义属于大陆法系的拉丁法族的过去看法,得出物文主义的民法观横贯两大法族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