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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法制轨迹

  

  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围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展开。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遵循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内容上,通过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基本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三阶段是2004年至今的社会保障全面深化阶段。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特点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下,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不断加强。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保障成为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200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在全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将基本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新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要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由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薄弱问题。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社会公平的价值观进一步确立,政府责任得以加强。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正在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社会立法是一个重点。在社会保障方面,我国将制定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其中,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于今年年初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第一次审议,很快将进行第二次审议。目前,社会保障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有: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实现城乡统筹;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解决城乡劳动力流动问题;明确社会保险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保障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效地运行;规范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等。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将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真正迈上法治轨道,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更好地保障公民基本社会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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