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中商标保护的信息优势
在商标的竞争性利益平衡中,商标保护给消费者带来的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优势是利益天平的另一端。与评估商标的反竞争性损失一样,在评估商标带来的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优势时,也需要考虑一些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是:(1)作为商标的信息表达的程度,在没有这种商标时,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将是不可获得的;(2)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传输信息的价值;(3)为传输这种信息,开发替代品的手段的效用和能力。[7]
商标作为商品信息识别器,它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重要影响。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一个商标提供了关于产品的有关信息,消费者通常会依赖于这些信息资源。商标保护对于消费者从相类似的商品中选购商品具有非常明显的效率优势。就第一个因素来说,商标区别商品的表达性程度越高,它提供给消费者的选择商品的信息价值越大。消费者甚至在将一个逐渐被自己认可和偏爱的商标作为同类相关产品的信息来源后,会怠于寻找其他同类商品商标。这就是品牌情结问题。就第二个因素来说,与商品有关的信息不具有同一价值。有关商品的一些信息对消费者购买决定没有实质性影响,关于公司结构方面的信息就是如此。但是,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与商品有关的信息中,商标的作用确实是实质性的。就第三个因素来说,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开发替代性商标是限制商标反竞争性损失的一个因素。同时,商标权人开发替代性商标也是作为某一特定商标保护的竞争性后果的限制因素。即使对商标权予以扩张,被扩张了的商标保护在以信息为基础的效率方面仅仅有较少的扩张。从信息作用的方面看,如果商标的反竞争性损失小于信息效率优势以及本身促进竞争的效能,那么商标法就能维持一种动态利益平衡。
三、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一)商标保护充分有效基础上的适度与合理
1.适度与合理保护的经济学理解
商标保护充分有效基础上的适度与合理,反映了商标保护的适中水平。衡量的标准是商标保护不能发展到商标的事实上的经济性垄断。在这里存在一个平衡点。在确保竞争性利益平衡的范围内,商标既具有区别商品的属性,也促进了合乎需要的竞争。尽管存在反竞争性损失,如导致其他竞争对手开发和培植其他商标的成本支出,但与促进了更大规模竞争的效率相比,这仍然是值得的。在打破竞争性平衡而构成垄断的环境下,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商标权人产生了垄断者的需求曲线下滑。可见,商标保护不能导致垄断,否则会招致反竞争性损失。商标保护达到垄断的程度时会导致对竞争的过度抑制,这种反竞争损失将大于商标保护的社会利益。这里的垄断程度就是确定合理界限的分水岭。
2.适度与合理保护的实证分析:以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