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中反竞争性损失的界定
商标是直接作用于商品与服务市场的,这是它与著作权和专利权相区别之处。市场的存在离不开有效的竞争。在没有通过有效竞争的场合,难以评估商标的利益。然而,将商标的保护直接地延伸到市场却威胁到竞争,以及它的相关福利效果。换言之,商标保护作为一种对市场专有控制的法律形式,必然会产生一些反竞争性损失。建立在防止消费者被混淆的基础之上,我们可将商标法定位于这样一种制度,即明确地排除未来的竞争者复制进入区别性产品市场的特点,以及实质性地限制在一般市场的竞争。评估商标法的合理性,需要回答由商标保护满足消费者实际需要的效益是否超过了商标保护的反竞争效果。
从以下的讨论中可以看出,适当的商标保护是平衡竞争性利益的关键。可以假设一种情况,即在完全不存在竞争的“市场”,消费者将不会因为商品商标而存在混淆,在增加了商品的竞争者时,反而可能会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但即使这样,完全消灭竞争从而实质性地消灭消费者在市场被混淆,却不会被人们所接受,因为完全消灭竞争的效率损失远远大于允许竞争产生的效率损失。但是,在允许竞争者参与市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其任意使用商标这一商品的识别来源方面,而与商标权人开展竞争,这首先将对消费者选购商品产生极大困难。消费者选购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将增加搜寻成本。消费者也可能会寻找其他途径如与供应商联系,但这样也需要成本。这样一来,完全禁止竞争和完全允许自由使用商标都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端。结论自然是提供适当的商标保护。但多大程度的商标保护是合适的,需要在商标保护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带来的竞争性利益与商标垄断的反竞争性损失之间进行权衡。
商标保护会带来一定的反竞争性损失。评估这一损失应考虑以下因素:(1)主张商标具有独立于提供给消费者信息的价值范围;(2)竞争者开发替代性商品的风险、费用、时间,该替代性商品被消费者确认和接受为由于保护而产生最初产品的替代品;(3)随着保护的增加,模仿物成为不断增加的不完全替代品的程度。[6]这些因素与商标的保护程度直接相关。商标权的不断扩张,将使这些因素产生的效率的降低变得很突出。原则上,商标保护本身具有促进有效竞争的机能。不过这种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以必要的反竞争性损失作为代价的。商标的保护需要一些反竞争性的损失,以使未来的竞争者作出更大的努力。然而,反竞争损失毕竟是一种损失。商标的保护给未来竞争者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可能增加消费者在市场中购买商品的价格;也使得最初的商品和后来进入的商品之间存在差别,并使得后来进入的商品不能成为最初商品的完全替代品。即使不出现被市场淘汰的后果,法律保护增加了成本和产品的区别性,并且产生了相应的反竞争损失。商标保护总是施加了一些反竞争的成本,因而必须谨慎地考虑保护的信息对消费者的真正价值。传统的功能性定义更现实地抓住了这一点,反竞争损失会为拒绝将产品特征作为商标保护提供正当性。特别是,商标保护不能发展为具有经济垄断性的反竞争性行为。在商标保护完全关闭竞争的入口时,将产生过度的商标保护。这种保护意味着对消费者更高的价格和对社会更高昂的反竞争损失。这与商标法所要实现的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在这里,避免将商标保护演化为垄断,就存在一个利益平衡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