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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利益平衡原理研究

  

  (一)商标权人


  

  商标法对商标权人利益的关注是自然而然的事,因为保护商标权人的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商标法对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直接表现为阻止混淆商标行为的发生,也就是防止消费者被生产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的竞争对手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相混淆。商标法通过帮助消费者在市场中降低混淆的程度,同时也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价值,防止了商标利益的外溢。


  

  在商标法中,商标权人实现的利益建立在防止与避免商标混淆的基础上。在这一基础上,商标权人凭借商标相对于竞争者获得的市场利益则取决于商标在消费者中获得的信誉程度。商标本身不能为商标权人带来直接的市场力。其价值在商标商品投入到市场之前极小,商标的价值是随着商标商品在市场被消费者认知和接受而逐渐累积的。在现代市场营销中,商标逐渐有超脱商品识别来源的功能,而在此基础上具备越来越多的效用,从而能够为商标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


  

  (二)消费者


  

  商标法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通过对其进行经济学分析而加以认识:


  

  在知识产权的经济学看来,商标法具有经济效率目标。实现商标法的经济效率目标直接使消费者受益。这种目标的实现是通过便利消费者选择和促进有效的竞争秩序而实现的,正如美国《兰哈姆法》的颁布被认为旨在促进有序的和有效的商业一样。美国国会报告即称赞商标是竞争的本质,因为它便利了消费者选择而不用施加垄断。[2]这里提到的消费者选择,也就是商标便利了消费者减少搜寻成本问题。这一问题是从消费者角度认识商标的经济学模式考虑的:消费者在众多的商品中选购一个特定商品,需要对市场中同类商品的价格和质量问题作出判断;由于商标标示了同类商品的不同来源,特别是商标确保了商品的一贯质量,消费者在商标的指引下就不需要在每一次购买时对可以获得的所有商品都进行调查。通过与商标相连的积极的或者消极的经验,消费者能够降低作出该决定的成本。然而,这是以商标的识别性受到保障为前提的。如果市场中的商标的混淆会使商品与消费者过去经验之间的联系变得困难,则这种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因为消费者此时需要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将存在困难。当然,从商标法的经济学角度看,在商标的不适当保护而产生消灭市场的混淆的情况下,也会基于获得不适当的垄断而对消费者利益构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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