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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轨制的统一

  

  目前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于鉴定的机构和赔偿的标准均未做出规定,也没有授权其他部门另行立法的规定。这种粗线条的立法并不可取,其忽略了此种侵权类型中的重要问题,而且也没有与其他部门立法的衔接规定,因此并不能改变目前的双轨制局面。在民法典的制定中,立法者必须“把常态民事关系和特别调整的关系,建立相通的管道。没有这样的‘接口规范’,民法典就不像民法典了。”[27]即便将来的《侵权责任法》为了避免频繁修改而不对医疗侵权做出更多的详细规定,其也必须指明未竟事项的解决方法究竟是授权另行立法还是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解释,否则仍会给行政机关进行部门立法留下空间,从而有碍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高度法典化的立法目标。


【作者简介】
孟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本文系王利明教授主持的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
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新美育文:“序”。
参见曹勇:“医疗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误区——兼议最高法院的通知及答记者问”,载“中国法院网”,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1 738.
廖秉静:“医疗侵权纠纷解决的现状分析及其完善”,载《广东医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冯文莊:“浅论医疗及医事法之若干问题”,载《法学论丛》第6期,澳门大学法学院2007年版,第92-94页。
付敏:“对医疗纠纷诉讼现状的分析与思考”,载《现代医院》,2008年第10期。
参见王连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4月12日。
参见马军、温勇等:《医疗侵权案件认定与处理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886页。
龚赛红:“论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从民法的角度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参见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140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Alan Merry&Alexander McCall Smith:《Errors,medicine and the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P177.
参见马军、温勇等:《医疗侵权案件认定与处理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
钱矛锐:“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双轨制’法律适用原则的困惑与反思”,载《中国医院管理》,2007年第9期。
MichaelA.Jones:《Medical Negligence》,London:Sweet&Maxwel l Limited,1991, P403.
杨立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及其审判对策”,载杨立新主编:《侵权司法对策》第1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张建军:“医疗过错:现实立法与学者意向”,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2期。
徐晓宁:“我国医疗鉴定双轨制亟待‘并轨’”,载《健康报》,2007年11月15日。
参见杨元禄:“医疗纠纷陷入‘双轨’尴尬”,载《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5年第1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3年缘何遭冷落”,载《健康报》,2006年4月21日。
MichaelA.Jones:《Medical Negligence》,London:Sweet&Maxwel l Limited,1991, P4.
劳伦斯·傅利曼著:《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下),吴懿婷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页。
新美育文:“日本医疗诉讼的现况”,夏芸译,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页。
张新宝:“行政法规不宜规定具体侵权责任”,载《法学家》,2007年第5期。
帕特里斯·儒丹:“医疗事故责任”,载《“侵权法改革”国际论坛论文集》,全国人大法工委等于2008年6月主办,第45页。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苏永钦:“超越注释进入立论”,载王文杰主编:《月旦民商法研究·侵权行为法之立法趋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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