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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审查与登记机关谨慎义务的边界

  

  (一)审查之前


  

  在登记实践中,发生登记错误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登记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登记。为了保证房屋登记的准确性,必然要求房屋登记申请人是诚实的。对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二)审查之中


  

  在登记实践中,发生登记错误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登记机构在审查核实过程中存在疏忽和过失。对于登记机构,为了保证实质审查的进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五项措施: (1)查验申请登记材料。(2)询问申请人。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3)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4)实地查看。对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等情形,由于发生登记错误的几率相对较大,因此,《房屋登记办法》要求房屋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实地查看,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降低发生登记错误的几率。(5)公告。《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在办理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中规定,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这五项措施的采用,目的在于通过多种审查核实途径,发现登记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尽最大努力确保登记的正确性。


  

  (三)审查之后


  

  人对世界的认识,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一定深度的认识。无论谨慎到何种程度,登记中都难免会发生错误登记。问题的关键是,一旦发生错误登记,赔偿的责任如何承担?《房屋登记办法》在追究责任方面采取了“二级制”,即对于房屋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首先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对故意或者由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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