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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强行法之酷刑禁止

论国际强行法之酷刑禁止


赵琪


【摘要】禁止酷刑从日内瓦公约的最初萌芽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确立,走过了一段漫长的路程。二战后,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不许损抑的国际强行法出台,酷刑禁止也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现今,酷刑禁止已成为国际强行法律规范,酷刑成为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的行为,因为“尊重人的尊严的价值在重要性上要远远超出对酷刑所做的任何辩解”。
【关键词】酷刑禁止;国际强行法;国际条约;司法实践
【全文】
  

  引言:从瑞士2000年修宪说起


  

  1992年7月,瑞士联邦机关接受的一个公民创议案(Volksinitiative)[1]建议,“宪法应规定,非法进入联邦寻求庇护之人应立即被驱逐,且不允许上诉”[2]。由于这一创议违反了国际强行法之“难民不推回”(the prohibition ofnon-refoulement)原则,联邦议会于1996年3月14日宣布这一创议无效。1999年4月18日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2000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联邦宪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驱逐至其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及不人道待遇或处罚的国家”;“如果公民的创议违反了联邦统一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ty of form)或国际法的强行规则(mandatory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联邦议会可以宣告其全部或部分无效。”[3]


  

  瑞士此番修改宪法,从国内法的层面承认了国际强行法的效力,确保了酷刑或其他残忍及不人道待遇或处罚的禁止,并将国际法规定之“不得将任何人推回至其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4]转化为了国家的最高立法。本文以此为开端,尝试探究作为国际强行法规范之酷刑禁止的起源、内容及性质,并就此问题作一抛砖引玉式研讨,吸引学者们对禁止酷刑这一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关注。


  

  一、国际法之酷刑禁止:起源和发展


  

  (一)早期国际法对酷刑禁止之规定


  

  人类历史上,人权法的出现与国家战争权力的规范息息相关。《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简称《192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就是一个与人权相关的重要条约。公约根据国家间的互惠原则规定了对敌国战俘的待遇,并对战俘不人道的对待进行了限制[5]。《192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第2、3条规定,“战俘应当在任何时候受到人道的对待或保护,尤其免致暴行、侮辱与公众好奇心的烦扰。对战俘之报复措施应予禁止。”“战俘有权力获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公约第5条还规定,“不得对战俘施以压力以获取其军队或国家之情报。战俘之拒绝答复者不得加以威胁、侮辱,或使之受任何不快或不利之任何对待。”该公约虽未明确使用“酷刑”二字,但其实质上已规定酷刑的禁止。这应当是禁止酷刑较早的国际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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