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竞合之请求权相互影响。“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但无论提起何种诉讼他们可能获得的救济在量上应该是相同的,否则就应重新检讨侵权规则或违约规则的合理性。”[12]此处,所谓“量上相同”是指不能因竞合而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获得救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可以解决“量上相同”的问题。该学说认为,“两个请求权可以相互作用,契约法上之规定可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生之请求权,反之亦然。”[13]加害给付行为虽属违约,但同时又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属于侵权行为。该行为所造成合同另一方的精神损害应当预见,而非如其他违约行为。因而只要使请求权的内容可以相互作用,便能解决请求权竞合带来的问题。
法律的制定与适用,应考虑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以及效率。在“请求权竞合说”理论中,“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比“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更切合实际,能弥补“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存在的缺陷。
第二,“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使法律有关特殊规则成为一纸空文,有违立法目的。法律在进行一般规定的同时,基于立法政策就某些现象作出特别规定的,属于常态。依据“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各请求权的成立与否分别按照各自的构成要件判断,绝对对立,互不相涉。这种竞合规则只适用于法律的一般规定,当法律对无偿行为进行特别规定时该竞合规则的缺陷便凸现。例如,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因赠与物之瑕疵,受赠人遭受固有利益之损害。
单独依据合同法,当赠与人并非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没有保证无瑕疵时,对该赠与物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单独依据侵权责任法,赠与人只要存在过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受赠人虽不能追究赠与人的违约责任,却能追究赠与人的侵权责任。各国立法一般对无偿行为实施人要求的应注意程度较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求为低。赠与行为如此,无偿保管、无偿委托、使用借贷等均如此。依此推论,无偿行为实施人不构成违约责任的,将构成侵权责任。这使得法律在赠与等无偿合同条件下降低赠与人等无偿行为实施人的注意程度,提高追究赠与人等无偿行为实施人赔偿责任“门槛”的规定失去意义。
解决上述问题的方式是摈弃“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而采纳“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基于相互影响,使合同法的规则及于该无偿行为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以体现立法目的。
在诉讼时效方面,我国在规定了一般时效的同时,又规定了特殊时效。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时期间为1年或4年等;一般时效适用于未被特指的民事权利,特殊时效适用于某类民事权利。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保管人因保管不善而丢失寄托人寄存的财物的,寄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请求保管人赔偿损失,也有权依据《物权法》第37条《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请求保管人赔偿损失。前者追究的是违约责任,后者追究的是侵权责任。前者的时效期间为1年,后者的时效期间为2年。依据“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当1年的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法律关于保管物毁损、灭失赔偿请求权的短期时效制度,形同虚设。因而,必须使违约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相互作用,以体现立法目的。有疑问的是,为什么不以侵权责任规则影响违约责任规则,而以违约责任规则作用侵权责任规则呢?因为,1年期的时效期间为特殊时效期间属于特别规则,2年期的时效期间为一般时效期间属于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应优先于一般规则被适用。同理,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无论基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适用1年之短期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