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伪造、隐匿或销毁证据或阻止他人作证等妨害诉讼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厉程度不同的强制措施。但是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无法取得证据的情形以及应当如何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却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为了改变过去病历资料在医方的支配持有下患方的赔偿请求权难以实现的状况,以保证患方在诉讼中进行举证证明的可能性,《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方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同时针对医方在发生医疗损害事件后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经,常发生涂改、销毁病历和检查报告及毁弃给患者用过的药物等现象,《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不仅如此《,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笔者认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实,施妨碍诉讼证明的行为应当适用妨碍证明理论来判定医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医方因违反其诊疗义务以外的附随义务的情形,在适用妨碍证明理论时应当注意区分过失和故意的不同情况。对于医方因过失而丢失病历资料的情况,在适用妨碍证明理论时应采取法官自由心证的方法,对这种妨碍行为作弹性的评价。而对于故意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妨碍证明的行为应采取举证责任转换规则。对于医方诊疗义务不完全履行而给患方造成的损害,是否由医方的过失所导致等因果关系事实不明的状态,应当适用妨碍证明理论中举证责任转换规则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
总之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如何进行合理的分配应,当依据我国及其相关《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借鉴和总结国内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损害案件的具体情况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转换及妨碍证明理论等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从,程序上设计出更具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诉讼规则从,而保证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裁决的客观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