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医疗机构解散。医疗合同当事人为患者或个体开业医师死亡或医疗机构解散均引起医疗合同关系的消灭。医方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在有其他医师的情况下,即使主治医师死亡,合同关系并不消灭。只有在医疗机构解散时,医疗合同关系才告消灭。
(四)丧失医师资格。作为医疗合同的合同履行辅助人即医师在其资格被撤销时,医疗合同关系即告消灭。我国《执业医师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合同当事人是医疗机构的,主治医师在丧失医师资格时,原医疗合同关系并不消灭,患者可由该医疗机构的其他医师诊治。合同当事人是个体开业医师的,在其丧失医师资格时,医疗合同关系消灭,但其对患者仍负有转诊的后合同义务。
【作者简介】
艾尔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赵中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事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67-268,277,278。
崔建远.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41。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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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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