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医疗注意义务

  

  (二)结果避免义务。结果避免义务的内容要求医师在保持应有谨慎的情况下而为的法律所要求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结果避免义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医疗行为实行过程中并不是采取一切措施就能排除危险的发生。因此,结果避免义务对已预见的危险的存在采取适当的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就显得相当重要。一般而言,避免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 ( 1)舍弃危险行为。它要求医师对其预见到的医疗行为将会给患者带来危险的结果应舍弃,如果医师继续施行该医疗行为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就被认为存在过失。但是,如果患者处于危急状态,不立即手术就会有生命危险,而周围没有医术更好的医师,也来不及转往其他具备医疗条件医院的情况下,造成患者损害的,则可以紧急避险为抗辩,否定医师的过失。[3] (2)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医师在认识或预见其医疗行为的危险后,仍继续实行这种医疗行为,如果医师提高警觉而保持客观必要的更高注意,并采取了各种必要的安全措施,而使危险行为不致发生损害结果,意味着医师没有过失。当然,医师在实施该医疗行为时,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自信其不发生而不采取对策,一旦损害结果发生,则认定其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而承担过失责任。


  

  三、医疗注意义务的根据


  

  医师注意义务的根据可分为一般根据和特殊根据两类,医师所负的注意义务虽为特殊注意义务,但与一般的注意义务并没有本质不同,它只是基于其业务活动的性质与危险性所额外规定的一些相对而言特殊的义务而已。


  

  (一)医师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民事法律、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门性、复杂性及裁量性的特点,因此对医师的注意义务应具体规定在保护医患双方的各种有关的民事法律、卫生法律、法规之中。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医师法》第21 条规定,医师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推定其有过失,亦即未尽其应尽之义务,患者因此受有损害,得依民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4]民事法律可以直接将卫生法律法规的注意义务援引为针对医师所设置的注意义务。因此,医师违反民事法律中的注意义务以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为前提。当然,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定差异,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为医师所设置的注意义务。在医师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但尚未给患者造成达到损害赔偿程度的伤害时,并不认为医师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