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提出的是,在医疗损害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医疗事故责任原则上应定位为侵权责任,只有当《合同法》就医疗合同作出专门规定时,方可采竞合观点,赋予受害人或者其家属选择权,适用责任竞合理论。[13]笔者认为,这种以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为由,剥夺受害人(患者方)诉权的说法,有悖于法学基本原理。《合同法》是否对医疗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并不影响医疗合同的性质。医疗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就可成为其调整的对象。并不能因为它没有被《合同法》规定为一种有名合同,就否认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损害时产生的违约责任存在的这一属性,从而剥夺了受害人(患者方)所享有的基本的选择权。因此,虽然《合同法》并没有将医疗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单独规定,但它同样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比照分则中与其最相类似的合同,即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在当事人享有违约请求权的同时,应享有侵权请求权,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作者简介】
艾尔肯,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371。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28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377。
关淑芳.医疗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硕士论文,2000.p27。
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p230。
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633。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p305。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p225-226。
李国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p2-3。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p233-234。
刘劲松.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p37-38。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p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