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学界基于对上述责任竞合三种基本法律对策的考察,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承认有限制的责任竞合。有学者主张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责任竞合进行限制。(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2)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某种合同关系,一方的不法行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按合同纠纷处理;(3)当事人之间事先不存在合同关系,无论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如何,均只能按侵权行为处理;(4)不法行为人基于合同关系占有对方财产,造成该财产损失,则一般应按合同关系处理,但如果不法行为人占有财产的目的旨在侵权,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11]笔者认为,在民事责任竞合问题上,主张采限制竞合,即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一旦行使其中之一,另一请求权也就当然消灭。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则时效较长的另一请求权仍然存在。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具体处理上也赞成我国学者提出的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限制而采用的限制竞合的法律对策。
四、医疗损害责任竞合之我见
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如何认定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12]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条文规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从而也就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理论上,医疗损害的民事责任,符合这两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不违反民法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请求权。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在多重违法行为产生后,受害人只能按既定的方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般按侵权责任处理。采取这种方法的确减少了法院在援引法律、确定责任等方面的麻烦,但是,由于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请求权的自由,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因此,笔者认为,由于医疗行为主要是基于医患之间存在医疗合同而发生的,患者所受的损害是医方的债务不履行所导致。同时,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乃是一项法定义务,因医方的债务不履行而导致患者人身及其损害,实际上也违反了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这项法定义务,从而构成侵权。可以说,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以违约手段所致的侵权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综合性责任。因此,对于这种责任竞合,第4期艾尔肯:论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49应以何种请求权提起诉讼,以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应由当事人作出选择。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考虑到违约责任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医疗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难以享受到违约责任中对财产损失认可可得利益等方面的因素,医疗损害的赔偿应适用侵权责任较为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此外,对于医疗合同以外的非医疗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和强制医疗)因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能适用违约责任,因而适用侵权责任比较合理。但是在某些场合,选择合同责任,可能更有利于对患者方权益的保护。例如:某患者因糖尿病高渗性昏迷在某县级医院治疗,因效果不明显,患者家属办理了出院手续,并交200元租用该县医院救护车运送患者,县医院派两名进修医师带一袋氧气护送,在到达市医院约5分钟,因等待转运患者,氧气袋内已无氧气,患者死于救护车上。在本案中,患者与县医院的医疗合同因其结账办理出院手续而终止,由于其租用县医院救护车而在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发生非运输行为本身所致的人身损害,应按合同责任处理。本案如果以医疗侵权损害提出请求,请求权人的主张很难获得支持。其它如无须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较轻微的医疗损害以及无须举证医院方面有过失的医疗损害,可以违约责任行使请求权似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