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患者因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体现了《解释》第3条关于侵害死者的特定人格利益的规定,明确了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死亡后基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其人格要素仍然对其遗属及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发生影响,并构成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在医患关系中,对死者的人格或遗体实施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等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其损害后果表现为死者近亲属遭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甚至人格贬损。对此,《解释》明确规定,由侵权人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责任。
四、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依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事件中,哪些人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应当依据患者所受损害的不同情况而决定。具体说,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患者身体受到伤害时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
患者因医疗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时,其自身是最大的痛苦承受者,应由其本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其近亲属也遭受了一定精神痛苦,除了一些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外,一般不能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这种特别巨大的损害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丧失意识,如成为植物人的,患者本人因丧失意识而不会体味到痛苦,与其共同生活并承担法律上扶养义务的、受到巨大而长久精神痛苦的近亲属可以行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受害人的伤残达到可能直接影响其今后终生的重大残疾程度,并由此给其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痛苦时,应当赔偿其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例如,美国多数州通过的《结婚妇女法》规定,如果当丈夫负伤后,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失去丈夫的恩爱、陪伴、性生活以及收入等损失的赔偿,这种赔偿包括财产赔偿也包括非财产的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