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反约定竞业禁止责任竞合
如前所述,既然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那么,违反竞业禁止,就构成责任竞合,既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又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的责任竞合就是请求权竞合。这就是,一个行为既符合侵权请求权的要求,又符合违约请求权的要求,两个请求权发生竞合。这时候请求权行使的原则,就是《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由权利人进行选择。同样,违反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产生两个请求权,当然也由权利人进行选择。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行使。如果权利人选择侵权请求权行使,则按照违反约定竞业禁止的侵权行为规则处理;如果权利人选择违约请求权行使,则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我们认为,对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从侵权的角度对权利人进行救济的力度要大于违约之诉,因为侵权之诉能够弥补违约之诉的不足。
首先,传统理论认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限定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于第三人没有拘束力。因此,对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侵权行为来讲,有时是第三人引诱违约,在此种情况下,应当追究第三人的责任,但从违约责任的角度,就无法追究。随着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的演化,尤其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现象的发展,侵权法在特殊情况下也保护合同债权。根据英美侵权法的规定,第三人故意引诱他人违约,属于经济侵权的一种,最早期的诱使违约案件主要涉及违反雇佣合同领域。我们在前文作出界定,约定竞业义务主要由雇佣合同作出规定,因此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理的。其次,若从违约之诉的角度进行救济,必须确认存在有效的合同,如果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或由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因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此时违约责任很难追究,而侵权之诉不会出现该问题。最后,若行为人与权利人签订的竞业禁止契约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此时只能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标准,若权利人不能够提供其遭受损失的合理证明,法院就不会确定权利人损失的存在。此时若从违约责任的角度,行为人就不能够得到救济,但是若从侵权责任的角度,除损害赔偿外,还存在其他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应当可以适用。如上海索盛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周睿、史琦春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竞业禁止契约,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所以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的合同未对违反竞业禁止的赔偿责任作出约定,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该案是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原告因两被告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难以支持。
三、违反竞业禁止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
(一)对于违反竞业禁止侵权行为的立法不足
对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侵权责任,我国通过《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公司法》及部委规章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存在以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