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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执行模式探析

国际刑法执行模式探析


喻贵英


【摘要】目前国际刑法的执行采用的是以“或起诉或引渡”为原则的间接执行模式,由于它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自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国际社会一直在寻求创建国际刑法直接执行模式的途径。但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的差异,尤其是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要在创建国际刑法直接执行模式问题上达成共识,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当然,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一种可行的直接执行模式并非不可能。
【关键词】国际犯罪;国际刑法;执行模式
【全文】
  

  国际刑法的执行是国际刑法的重要构成内容,同时又影响和制约着国际刑法的发展方向,国际刑法有两种执行模式:间接执行模式和直接执行模式。目前国际社会通常适用的是间接执行模式,但由于它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探索创建国际刑法的直接执行模式。


  

  一、间接执行模式及其缺陷


  

  所谓间接执行模式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多边国际公约规定国际犯罪,并由该公约缔约国的国内系统来实施国际刑法和进行国际制裁。具体而言,国际社会通过订立国际条约的方式,将国际犯罪文字化、公约化、规范化,同时规定受该公约条约约束的缔约国负有按其国内刑法对公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起诉的义务,或者接受罪犯引渡要求国的请求,把罪犯引渡给引渡要求国,达到审判和惩治罪犯的目的,即按照国际刑法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防范罪犯逃避国际社会的法律制裁。


  

  间接执行模式是以不存在国际刑事法院,也无统一的国际刑法典的前提下,由各国国内司法系统去完成对国际犯罪的审判与制裁的。因此,间接执行模式符合国家主权原则。不仅如此,国际公约一般是由点及面,即先由区域或双边逐步发展到全球性的对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具有约束力的条约规范,因而各国都乐于接受。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那样,间接执行模式有着难以克服的缺陷:(1)把按条约义务行动的全部责任赋予各缔约国,而各缔约国执行起来差异性大,对各国遵守条约义务无法规定权威性的监督;(2)没有为各国相互间发生的冲突提供解决办法,而由于各国利益不同,政治、法律制度不同,这种冲突是经常发生的;(3)无法规定被告在国际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及其保证实施的措施;(4)没有统一的拟定各种具体规范的标准和规则,也没有适用于某种违法行为的统一标准和一般规则;(5)没有国际犯罪对策,使之缺乏预防性;(6)没有一套完整的保证这些规范执行的机构所应遵守的制度;(7)这种规范模式的适用和执行是不稳定的,易受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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