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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

  

  1.作品是无形物,普通商品是有形物。众所周知,作品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时间和劳动独立创作的,体现其个性特征的智慧创作物,是一种无形物。具而言之,作品看不见,摸不着,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间,能够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将其固定,能够被人们的感觉所感知。[3]人们通常阅读、观赏或者使用的是附载于某种有形物质载体上的作品,通过商业渠道买卖的也是作品的载体,而不是作品本身。而普通商品是一种有形物,能够被看见,被触摸,占有一定的物理空间。


  

  2.作品能依法产生双重权利,普通商品只能依法产生财产权利。作品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独立创作的智慧创作物,是作者人格、性格、品格和风格的体现,所以,著作权法不仅给作者授予了财产性权利,同时还给作者授予了人身性权利。[4]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第1款规定,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不受著作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然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


  

  但是,普通商品仅仅是一种物,只能依法产生所有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就普通商品而言,买受人对其购买的商品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但是就作品而言,因为是无形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或者是作品的载体,或者是作品产生的财产权利,不是作品本身。更重要的是,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买卖。[5]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作品载体的买受人购买作品载体后,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行使其著作权,更何况著作人身权不能买卖,即使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受让著作财产权以后,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其受让的财产权,不得擅自行使由作品产生的著作人身权。


  

  3.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普通商品只是一种生产生活用品。著作权制度自诞生之日起至今已经演进了300年。[6]其间,英国在1785年的一个判例中,法院认为“确保了作者对其最初的表达的权利,但也鼓励其他人自由地利用衍生于作品的思想和信息”。这是最早关于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在司法实践上的判例。此后,美国法院也就作品二分法作出了判决,认为作品是由思想内容和表达形式两者结合而产生的结果。[7]美国1976年的版权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8]从而确立了作品二分法在法律上的地位。由此可知,作品不仅是单纯的表达形式,其中必蕴涵有一定的思想内容,才能成为版权对象。由此更进一步地得知,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实际上就是作者某种思想的表达,或者说是作者某种观点、情感的表达。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各国著作权法都不允许作者以创作之名义而表达有损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公序良俗的言论,限制或者禁止这种作品的出版和传播。[9]但是,普通商品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以及安全标准就能够上市销售,不可能涉及思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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