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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劳动合同的性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法定义务,而不得协商变更。而雇佣合同的雇主则没有这些义务。


  

  就前引案例而言,当事人虽然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王明一直在建华公司的指挥下工作,与建华公司形成了稳定、长期的领导被领导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而且建华公司一直在为王明缴纳养老、疾病等保险,这说明王明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并无二致,因此,其间的用工关系就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所以,该纠纷的处理应当首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合意的表现形式,亦即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怕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那么,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口头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法院将如何处理,


  

  必须指出的是,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口头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关,但却与劳动合同的成立有关,对口头劳动合同纠纷,可分别情况具体处理:(1)当事人双方对口头劳动合同均予以认可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2)当事人对口头合同的内容有异议,责令其举证证明合同有效存在,不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也不能调取证据证明口头合同存在的,视为劳动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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