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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劳动合同的性质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雇佣合同为一方给付劳动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纯为独立的两个经济者之间的经济价值的交换。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对他方存有从属关系的前提下,向他方提供职业上的劳动力,而对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从属关系—身份上的从属性,因此,劳动合同更强调一方的有偿劳动的给付是在高度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的,这种从属关系常因特殊的理由而成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其不得不处于用人单位的指示监督之下而给付劳务。劳动力与劳动给付不能与劳动者本人分离,劳动者木人在承受劳动的同时进入高度服从用人单位及其意思的从属的关系。基于这种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对劳动的管理和指挥,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当然,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为所欲为,用人单位的所作所为要受到《劳动法》的约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要求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义务范围。


  

  2、两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国家常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干预合同内容的确定。《劳动法》之所以作此规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作为弱者的权利。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以合同的解除为例,若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方可解除合同,而且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视为合同未解除。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时间,雇主解除合同是否提前30天通知雇员,悉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并不干预。再如,工资的支付,若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工资。若是雇佣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雇主既可以以人民币支付工资,也可以约定以其他形式(股票、债券、外币等)支付工资: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或按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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